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2024年品牌专业群建设项目五标段(教学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2026-04-28
新疆/五家渠 质疑投诉
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2024年品牌专业群建设项目五标段(教学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新疆/五家渠-2026-04-28 00:00:00
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年品牌专业群建设项目五标段(教学一体化平台)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来源:兵团政府采购网
发布时间:**********
浏览次数:*
******:兵团政府采购网
******* ****:**********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新疆信诚创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年品牌专业群建设项目五标段(教学一体化平台)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新疆信诚创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昆明路街道北京南路***号百信钻石苑*栋**层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于****年*月*日对“新疆信诚创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案”调查。经调查,新疆信诚创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年**月在政采云平台参与五家渠职业技术学校****年品牌专业群建设项目五标段(教学一体化平台)(项目编号:****************)时,涉嫌恶意串通,新疆信诚创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英诺炜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宋志航制作,新疆信诚创达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瑞境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均由宋志航上传标书,排斥其他供应商,以上事实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申请。

六、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七、处罚结果

*.处以伍仟元整的罚款;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

*、联系人:第六师五家渠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

微信客服
公众号
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