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塔城市-2026-04-28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地直单位公租房提升改造项目家电类(二包)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塔城市志繁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塔城地区塔城市文化路*号群众文化宫(文化广场)二楼*****室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塔城地区政务服务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楼办公室
被投诉人*: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塔城地、市行政服务大厅*区四楼
五、基本情况
塔城市志繁商贸有限公司不服评标委员会于****年*月**日就地直单位公租房提升改造项目家电类(二包)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一:中标供应商所投美菱***********冰箱为四门,与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两门定性参数不符,构成实质性负偏离,质疑答复无依据认定为正偏离,违背招标文件及法规要求。
投诉事项二:中标供应商所投小天鹅***********洗衣机:各大电商网站及线下门店实物均为:★提升筋仅*根(招标要求≥*根)、无节水认证,质疑答复遗漏“无节水认证”核心质疑事项,且被质疑后以“项目专供、承诺满足招标需求”替代法定证明材料,程序严重违法、回复无效。
投诉事项三:中标供应商所投汉狮***智能门锁多项★号参数不满足、无法定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质疑答复以承诺函既可替代招标文件强制要求的证明材料,认定结论违法。
投诉事项四: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未依法全面核查客观证据,未正确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
针对投诉事项一:经核实,中标人提供的美菱***********冰箱为四门响应且优于招标文件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二:经核实,中标人提供小天鹅***********洗衣机,中标人在原机基础上加装三根提升筋,并提供了六根提升筋的洗衣机实物,依据招标文件,未有证据表明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因中标人未能提供相应检测报告,该投诉事项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三:经核实,中标人提供汉狮***智能门锁响应且优于招标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四:经核实,未有证据表明评标委员会及代理机构作出的质疑答复存在未依法全面核查客观证据、未正确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损害投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三、四不成立,投诉事项二成立,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因该项目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本机关作出由塔城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塔城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塔城地区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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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地财购〔****〕**号徐红梅塔城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