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窗帘隔帘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4-28
重庆 质疑投诉
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窗帘隔帘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重庆-2026-04-28 00:00:00

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窗帘隔帘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窗帘隔帘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窗帘隔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凯立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圃莉路*号**幢***


被投诉人*:丰都县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平都大道东段***号


被投诉人*:重庆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昌路*号融创竣爵堡**栋*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窗帘隔帘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于*******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依法于*******日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燃烧性能参数未引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且参数设定违反《消防法》及《标准化法》,质疑回复理由不成立。*.设置“耐次氯酸盐漂白色牢度”参数,与采购标的物材质严重不符,质疑回复理由存在明显事实错误。*.其他冗余参数(二甲酸酯、耐磨性能、透气率)与悬挂类织物实际使用需求无关,属于过度设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重庆凯立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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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窗帘隔帘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窗帘隔帘采购项目”(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窗帘隔帘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重庆凯立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圃莉路*号**幢***


被投诉人*:丰都县中医院

通讯地址:重庆市丰都县平都大道东段***号


被投诉人*:重庆和定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金昌路*号融创竣爵堡**栋*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于*******日向投诉人作出的对丰都县中医院城西院区窗帘隔帘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于*******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我局依法于*******日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燃烧性能参数未引用强制性国家标准,且参数设定违反《消防法》及《标准化法》,质疑回复理由不成立。*.设置“耐次氯酸盐漂白色牢度”参数,与采购标的物材质严重不符,质疑回复理由存在明显事实错误。*.其他冗余参数(二甲酸酯、耐磨性能、透气率)与悬挂类织物实际使用需求无关,属于过度设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重庆凯立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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