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阳江-2026-04-28 00:00:00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广东恒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梅塘西路润辰大厦*楼***室
法定代表人:谢宝华
被投诉人*:阳春市潭水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阳春市潭水镇向阳路*号
被投诉人*:永信恒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育德路中兴华府***商铺二楼
相关供应商:广东嘉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嘉辰公司)
地址:阳春市春城街道育才中路*号畅达新城二期**栋**号*层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潭水镇****国道路灯安装及隔离带提升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称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通过正规的官方网站查询到冯海滔中标“阳春市春湾镇镇区生活污水管网扩建工程(一期)”的相关信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仅通过广东三库一平台信息管理服务平台查询就判断冯海滔不存在“在建”情形,不要求广东嘉辰公司提供“阳春市春湾镇镇区生活污水管网扩建工程(一期)”竣工或完工相关资料,怎么样判断不存在“在建”情形的?
投诉人请求: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要求广东嘉辰公司提供“阳春市春湾镇镇区生活污水管网扩建工程(一期)”竣工或完工相关资料,若无法提供,则证明冯海滔存在“在建”情形。阳春市潭水镇人民政府、代理机构不对此进行查证,是否存在包庇行为?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取消广东嘉辰公司供应商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称:经核查,广东嘉辰公司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冯海滔在住建主管部门官方权威认证的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及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告服务平台中均未显示在建项目。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年第**号令)规定,施工类工程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万元人民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万元以下的工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均未对项目负责人作具体要求。投诉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均没有提供实质性的证明资料。仅凭中标公告截图未能作为广东嘉辰公司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冯海滔存在“在建”情形的直接有效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人在《投诉书》中要求被投诉人在回复中提供证明材料,是本末倒置。
广东嘉辰公司称:我司于****年*月*日完成了建造师冯海滔在阳春市春湾镇镇区生活污水管网扩建工程(一期)的项目变更的事宜,已提供相关资料。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元,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年*月*日,代理机构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月**日,本项目进行磋商,当日发布本项目磋商结果公告。*月**日,投诉人提出质疑;*月**日,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月**日,投诉人提起投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于*月*日依法受理其投诉。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磋商文件相关条款的表述。磋商文件第*页第一章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载明“(*)拟委派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或以上)资格,并取得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广东嘉辰公司的响应情况。该公司针对本项目要求,指定冯海滔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提交了该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以及《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作为响应材料。
调查情况。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广东嘉辰公司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冯海滔的相关信息,均未显示“在建”情形。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代理机构、广东嘉辰公司提交的材料,本项目磋商文件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材料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项目经理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经建筑施工企业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的项目负责人。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规定,均对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情况作出要求。本项目中,通过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广东省建设行业数据开放平台,查询广东嘉辰公司关于二级注册建造师冯海滔的相关信息,均未显示该人员存在“在建”情形。关于投诉人提及冯海滔中标“阳春市春湾镇镇区生活污水管网扩建工程(一期)”项目的情况,根据广东嘉辰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显示,该公司已于*月*日(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前)对“阳春市春湾镇镇区生活污水管网扩建工程(一期)”项目的项目经理人员进行变更,即冯海滔不再担任前述项目的项目经理职位。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广东嘉辰公司的人员冯海滔存在违反前述规定的情形。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该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阳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阳春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