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2026-04-27 00:00:00
****年丰都县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年丰都县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服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年丰都县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蒲星燕农业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三段*号
被投诉人*:丰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通讯地址:丰都县第二行政楼**楼****办公室
被投诉人*: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事务中心
通讯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号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年丰都县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向采购人丰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代理机构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事务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服该答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于****年*月**日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非法增设"服务部分*分即失去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条款,严重违反竞争性磋商法定程序。*."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赋予评审专家不受控的自由裁量权。*.服务期起始时间(****年**月**日)早于采购活动,条款自始无效且属于"先服务后采购"程序空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回收网点数量"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脱节,构成对轻资产模式的歧视。*."人员配置"评分项存在"用过去证明未来"的逻辑悖论,排斥新企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有关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磋商文件将"服务部分实质性响应"设置为实质性要求,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规定。投诉人关于该条款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不成立。建议采购人在今后采购文件编制中进一步规范该条款的表述。
(二)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评分标准在合法框架内存在细化量化程度不足的瑕疵,但尚不构成赋予专家不受控自由裁量权的严重违规。建议采购人在今后采购中进一步细化各评分档次的客观判断标准。
(三)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磋商文件将服务期起始日设定为****年**月**日,早于本项目全部采购活动,属于"先服务后采购"的程序违法行为,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及合同法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依法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回收网点数量要求与项目实际任务量严重不匹配,不符合采购需求应当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法定要求。根据相关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调整评分标准,合理设定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评审指标。
(五)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人员配置评分标准以"拟从业人数"为依据,与项目履约能力审查目的相符,社保证明系用于验证人员真实性,不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财政局
****年*月**日
****年丰都县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服务投诉处理决定书
丰财采购【****】*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本机关对“****年丰都县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服务”(项目号:***********)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采购时间:****年**月**日
二、项目名称:****年丰都县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川蒲星燕农业有限公司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长宁镇竹海路三段*号
被投诉人*:丰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通讯地址:丰都县第二行政楼**楼****办公室
被投诉人*: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事务中心
通讯地址: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西段**号二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年丰都县废弃农膜回收企业服务采购项目"(编号:***********)采购文件,向采购人丰都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及代理机构丰都县公共资源交易事务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投诉人不服该答复,于****年*月**日向本局提出投诉。本局依法于****年*月**日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采购文件非法增设"服务部分*分即失去成交候选供应商资格"条款,严重违反竞争性磋商法定程序。*."管理制度"、"实施方案"评分标准未依法量化,赋予评审专家不受控的自由裁量权。*.服务期起始时间(****年**月**日)早于采购活动,条款自始无效且属于"先服务后采购"程序空转,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回收网点数量"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脱节,构成对轻资产模式的歧视。*."人员配置"评分项存在"用过去证明未来"的逻辑悖论,排斥新企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等有关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磋商文件将"服务部分实质性响应"设置为实质性要求,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规定。投诉人关于该条款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不成立。建议采购人在今后采购文件编制中进一步规范该条款的表述。
(二)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评分标准在合法框架内存在细化量化程度不足的瑕疵,但尚不构成赋予专家不受控自由裁量权的严重违规。建议采购人在今后采购中进一步细化各评分档次的客观判断标准。
(三)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磋商文件将服务期起始日设定为****年**月**日,早于本项目全部采购活动,属于"先服务后采购"的程序违法行为,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及合同法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依法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投诉事项*:投诉成立。
回收网点数量要求与项目实际任务量严重不匹配,不符合采购需求应当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法定要求。根据相关规定,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调整评分标准,合理设定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服务能力评审指标。
(五)投诉事项*:驳回投诉。
人员配置评分标准以"拟从业人数"为依据,与项目履约能力审查目的相符,社保证明系用于验证人员真实性,不构成对潜在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
六、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丰都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丰都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