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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党员干部培训阵地维修改工程设施设备采购质疑公示
2026-04-26
贵州/贵阳 变更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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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党员干部培训阵地维修改工程设施设备采购质疑公示
贵州/贵阳-2026-04-26 00:00:00
贵州/贵阳-2026-04-26 00:00:00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贵阳市南明区党员干部培训阵地维修改工程设施设备采购
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品目二:办公家具、训练器材及宿舍用品采购
采购代理:贵州众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天隆恒鑫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湖潮乡百马大道中**号碧桂园贵安*号翡翠湾**楼(**)*层*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中标候选推荐人贵州隆康元物资有限公司,在评审享受了中小微企业政格优惠政策,但从公示的中小微企业证明函看,此单位不能享受该政策,从中标信息看,他们的货物含有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贵州隆康元物资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企业函不仅未按要求提供完整制造厂商资料,还采取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声明函中: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谋取中标,这是专家的疏忽还是有意为之?
事实依据:关于中标候选推荐人贵州隆康元物资有限公司,享受了中小微企业政格优惠政策,但从公示的中小微企业证明函看,此单位只提供了**项标的的相关资料,并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项标的货物的相关资料。属于证明材料不完整,而在小微企业证明函中,此单位又提到了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该单位凭借该不完整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参与本项目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评审、享受价格扣除/加分等优惠政策,最终获取中标资格。 另,通过公示资料“中标信息(品目二:办公家具、训练器材及宿舍用品采购)”此单位提供的电视机,洗衣机、烘干机,生产厂商均为海信,该制造厂商为上市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海信公司年报相关信息在网站上均有公开资料可查询。 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完整的声明函是中小企业享受价格优惠的唯一凭证,《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是企业证明其中小企业身份,以享受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扶持的关键文件。要求声明函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明确企业的规模、类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质疑事项*:评审文件中,我公司在客观分环保产品认证部分,被扣了三分,经我公司自查,该环节我公司只应被扣*.*分,专家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量化及细化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有串通中标之嫌疑。
事实依据:环保产品部分,我公司除了木家具(板木家具)、软体家具(椅类)未提供以外,其余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证书扫描件及网站截图加盖了我公司公章。环保产品部分我公司应得*.*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事实依据:关于中标候选推荐人贵州隆康元物资有限公司,享受了中小微企业政格优惠政策,但从公示的中小微企业证明函看,此单位只提供了**项标的的相关资料,并未按要求提供完整的**项标的货物的相关资料。属于证明材料不完整,而在小微企业证明函中,此单位又提到了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该单位凭借该不完整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参与本项目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评审、享受价格扣除/加分等优惠政策,最终获取中标资格。 另,通过公示资料“中标信息(品目二:办公家具、训练器材及宿舍用品采购)”此单位提供的电视机,洗衣机、烘干机,生产厂商均为海信,该制造厂商为上市公司,属于大型企业。海信公司年报相关信息在网站上均有公开资料可查询。 在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完整的声明函是中小企业享受价格优惠的唯一凭证,《中小微企业声明函》是企业证明其中小企业身份,以享受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扶持的关键文件。要求声明函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明确企业的规模、类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质疑事项*:评审文件中,我公司在客观分环保产品认证部分,被扣了三分,经我公司自查,该环节我公司只应被扣*.*分,专家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量化及细化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有串通中标之嫌疑。
事实依据:环保产品部分,我公司除了木家具(板木家具)、软体家具(椅类)未提供以外,其余均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证书扫描件及网站截图加盖了我公司公章。环保产品部分我公司应得*.*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第二十一条 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
请求:*、对我公司环保产品认证相关环节重新组织评审。
*、根据法律法规,对贵州隆康元物资有限公司予以废标处理。
*、请招标公司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进行修正,恪守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各投标单位。若我公司对本次处理答复不满意,将依法保留向财政投诉的权力。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回复函
致:贵州天隆恒鑫科技有限公司
贵司就贵阳市南明区党员干部培训阵地维修改工程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序列号:*****************,品目编号:********************)于****年*月**日通过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提出的质疑函已收悉。我公司作为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已依法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你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复核。现将复核结果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中标候选推荐人贵州隆康元物资有限公司,在评审享受了中小微企业政格优惠政策,但从公示的中小微企业证明函看,此单位不能享受该政策,从中标信息看,他们的货物含有大型企业生产的货物。贵州隆康元物资有限公司的中小企企业函不仅未按要求提供完整制造厂商资料,还采取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声明函中: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制造)谋取中标,这是专家的疏忽还是有意为之?
回复*:根据贵州隆康元物资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包含本次招标所有采购设备的制造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文件规定,不应享受价格扣除优惠。质疑成立,经重新核算价格分汇总后,不影响中标结果。
质疑事项*:评审文件中,我公司在客观分环保产品认证部分,被扣了三分,经我公司自查,该环节我公司只应被扣*.*分,专家没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量化及细化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有串通中标之嫌疑。
回复*:根据招标文件评分要求,此项评分全部满足得*分,缺项不得分。你司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要求,因此本项扣除*分,质疑不成立。
综上,你司质疑事项*成立但不影响中标结果,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你单位对上述回复不满意,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向采购人同级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六、相关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