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2026-04-24 00:00:00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我单位于****年*月**日获悉本项目中栋候选公示,案涉项目于****年*月**日在宁德市蕉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成重新评审,评标委员会确认福建诚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经核查,本次评标结果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平公正原则,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福建诚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依法应当否决投标,第三次评标违规认定其中标候选资格。
前两批评标委员会三次评标结果一致认定:福建诚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要求提供本项目拟派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及社保缴费证明,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和标准*.*.*条款(拟派出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满足评标办法和标准数据表第*项规定),按规定否决其投标,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中标人的投标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投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投标并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同时,本项目招标文件第**页*.*条明确规定,资格文件存在*.*.*情形的,视为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应当否决投标,不得进入后续评审。
另依据闽建筑(****)*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管理的通知》要求,项目存在危大工程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拟派安全员及其社保凭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页已明确项目存在危大工程,并要求在资格文件中附专职安全员*证及在岗社保缴费证明。福建诚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上述材料,已构成实质性不响应,依法应当否决投标。
第三次评标委员会在无任何新证据、新事实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未依法否决其投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强制性规定,程序与实体均严重违规。
*、重新评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程序严重违法。
经我方****年*月**日与招标代理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及宁德市蕉城区教育局招标负责人电话核实,****年*月**日重新评审未执行招标文件第**页第**点约定的远程异地评标要求,及宁发改规[****]*号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试行)的通知规定(本通知试行一年,自****年*月*日起执行。即****年*月*日(含)至****年*月*日(含)进行招标文件备案的项目应执行本通知)。招标文件是招投标活动的核心法律文件,重新评标作为原招标程序的延续,应当严格遵循既定规则,确保程序合法、标准统一。本次评审擅自变更评标方式实行双标准,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严重违反程序,存在暗箱操作嫌疑。
*、未公示评标专家姓名的合法性,该操作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依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四章第四十九条规定(五)公示结果必须公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同一项目双重标准,违反公平原则:本项目前两次中标候选人公示均完整公示了专家全名,说明招标文件及招标人已经将专家姓名作为公示内容,第三次突然改为代号,存在人为操控评审结果之嫌。
剥夺投标人监督权:公示专家姓名是核实专家回避情况的核心前提,代号公示导致我方无法确认专家是否与诚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严重侵害监督权利,严重违反公开透明原则。
*、蕉城区住建局案涉投诉处理决定缺乏法定依据,程序严重违法。
蕉城区住建局****年*月**日作出的《蕉城区蕉北财贸幼儿园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该决定错误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原评标、复核均合法有效的前提下,未认定原评标存在法定违法且无法补救情形,即违法决定评标结果无效,属于强制解读、滥用职权,非法干预正常招投标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根据《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年版)通用本》第二章第二节第**点规定: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送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接收疑问、答复或者发布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潜在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疑问的,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本项目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年**月**日**点、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点,诚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疑问,并参加投标,视为接受并认同招标文件的要求。
*、宁德市蕉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蕉城区蕉北财贸幼儿园建设项目招标限工作的复函》文件的程序违法。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书面处理决定......”在重新评标公示期间,该项目收到诚源公司异议的情况下,宁德市蕉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仅出具一纸《复函》,未履行法定的“受理*调查*听证*决定”程序,未向我方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严重违反了上述法规关于投诉处理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剥夺了我方的申辩权。
*、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宁德市蕉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蕉城区蕉北财贸幼儿园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的复函》文件组织新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的程序违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重新评标仅适用于原招投标活动违法且无法补救的情形,不得反复适用。宁德市蕉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本项目的合法监督机构,在****年*月**日作出《蕉城区蕉北财贸幼儿园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招标人已按照监督单位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完成合法的重新评标,仅因诚源公司无新证据重复异议,再次启动重新评标并组建新评标委员会,在无任何法定违法情形情况下,反复重新评标导致项目无限期拖延,严重侵害我方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