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4-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
二、项目名称:****年温宿县水稻农场胚芽米、糙米生产线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潍坊市潍构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龙都街道两河村****号
被投诉人*:新疆国信天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阿克苏解放南路辅路阿克苏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楼
被投诉人*:温宿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地址:阿克苏地区温宿县
五、基本情况
****年温宿县水稻农场胚芽米、糙米生产线采购项目二次于****年*月**日开标,中标单位:安徽捷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月**日中标结果发布后,潍坊市潍构商贸有限公司对评审专家评审情况、中标单位中小企业声明函填写不规范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事宜进行质疑,质疑被代理机构驳回。潍坊市潍构商贸有限公司对质疑答复不满,于*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月**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评审专家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我公司受到不公正对待。(谈判文件在其他地方并未必须提供采购清单,本公司的响应文件何谈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
经核实,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四章“评审办法”/“符合性审查标准”第三条明确规定:“响应文件采购清单不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安徽捷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经核实,中标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未填写公司名称、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属于《含义不明确》,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未按规定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程序违法,该投诉事项成立。
投诉事项*:采购标的包含储气罐,储气罐属于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需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中标供应商填写的制造商上海跃霸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并未取得相关资质。
经核实,被投诉人称该储气罐属于简单压力容器,无需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被投诉人投标的储气罐参数符合招标文件的参数标准,符合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参数标准,亦不违反招标文件关于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要求,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处理决定:经核实,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成立,取消安徽捷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资格,责令温宿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温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宿县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