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6-04-24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哈尔滨奕诚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木材东街**号城东新居小区*区*栋*单元*层*号
被投诉人*:依安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地址:依安县依安镇民强路**号
被投诉人*:中资锐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浏园安居小区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年依安县牛产业粪肥处理加工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项目编号:[******]****[**]**********)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原文引用如下:
(一)采购人未在法定时间内对我公司提出的质疑做出回复。
(二)招标文件中存在参数不全的情况。
(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供货时间过短,有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嫌疑。
(四)拟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明显造假。
(五)拟中标企业提供的制造商存在的其他问题。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评审。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投诉人于****年*月**日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质疑答复,违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本项目参数设置均为行业通用标准,设备参数无特殊定制、无超限指标,均为粪肥处理行业常规配置要求,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经查证,本项目采购文件商务需求表中标的提供时间为“签订合同后**天内供货到位”,属于采购人的实际需求,以上情形不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的相关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五)。经查证,投诉人关于“拟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明显造假”“拟中标企业提供的制造商存在的其他问题”的投诉事项未经质疑程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的规定。据此,驳回该部分投诉事项。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二)(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二)(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事项(四)(五)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禾牧智联(济南)农牧机械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