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阳江路(九子岩路-马鞍山路)项目设计(二次)
2026-04-24
安徽/马鞍山 变更澄清
水阳江路(九子岩路-马鞍山路)项目设计(二次)
安徽/马鞍山-2026-04-24 00:00:00
水阳江路(九子岩路*马鞍山路)项目设计(二次) **********
水阳江路(九子岩路*马鞍山路)项目设计(二次)
发布时间: **********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水阳江路(九子岩路*马鞍山路)项目设计(二次)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水阳江路(九子岩路*马鞍山路)项目设计(二次)答疑公告

“水阳江路(九子岩路*马鞍山路)项目设计(二次)”(项目编号:**************)项目答疑公告如下:

*、问: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方法和标准中,投标人业绩:“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市政道路(或市政道桥或市政桥梁)设计业绩,且单个合同设计费总金额(或合同设计费暂定价)不少于**万元或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万元的,每个业绩得*分,本项满分*分。”;项目负责人业绩:“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道路(或市政道桥或市政桥梁)工程设计业绩(须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且单个合同中设计费总金额(或合同设计费暂定价)不少于**万元或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小于***万元的,每提供*个业绩得*分,本项满分*分。”

请问:项目负责人业绩未明确合同签订时间要求,是按照投标人业绩时间(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要求执行,还是没有年限要求?请予以明确。

答:项目负责人业绩与投标人业绩要求的时间一致,按照:自****年*月*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执行。

注:此公告视同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磋商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投标人及时下载。

招标人: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号

联系人:余工

电话:*************

招标代理: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花园大道与吉林路交口以南滨湖卓越城文华园一期*号楼

项目联系人:鲍工

联系方式:*************、********

合肥包河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年*月**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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