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图财发〔2026〕12号)
2026-04-24
吉林/延边 质疑投诉
图们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图财发〔2026〕12号)
吉林/延边-2026-04-24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图们市月晴镇白龙村米酒加工配套项目二次(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四街*****号*层******室

被投诉人*:吉林泓远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延边州延吉市太平街***号****

被投诉人*:图们市月晴镇人民政府

地址:吉林省图们市马牌村

相关供应商:延边慧通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延吉市开发区电商大厦*楼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延边慧通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采购需求逐一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属于无效投标。

投诉请求:取消延边慧通商贸有限公司中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主要标的为货物。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号)第四条第一款,货物类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规模认定以制造商规模为准。采购需求所含电力增容/布线内容,均属于货物配套附属服务,并非独立采购标的。投诉人以服务类标的标准,要求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逐项填写,适用依据不当、逻辑矛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图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图们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图们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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