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6-04-24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呼图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标项*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一晟泰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红光山路****号乌鲁木齐绿地中心***栋**层办公*号
被投诉人:呼图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和庄路与园林路交汇处
五、基本情况
****年*月*日新疆一晟泰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呼图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呼图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年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标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对投诉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招标文件设置倾向性参数。
投诉事项*:特定产品,含有倾向性、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对投诉事项*,投诉事项*, 采购人结合投诉人提供的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材料进行全面复核,认可投诉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因此,本投诉事项事实依据充分,投诉人的投诉成立。
综上诉述,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令)“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
因本项目查证属实,在开标当天采购中心积极采取行动,及时废标,尚未确定中标供应商,也未造成更大的损失。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呼图壁县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呼图壁县财政局
****年**月**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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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扫描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