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哈尔滨-2026-04-24 00:00:00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哈尔滨上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香坊区旭升街乐民小区*栋*单元副*层*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顺辰工程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长江路***号****
被投诉人*:汤旺县园林绿化站
地址:汤旺县汤旺河镇文化委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年既有花卉及中心广场景观提升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一)、投诉事项(一):本项目为货物类采购项目,所以参与的供应商必须明确所提供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等”信息。
(二)、投诉事项(二):本次项目的主要内容为“树苗及花苗”,中标公司哈尔滨澳博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为本次项目的制造商,生产地址为香坊区成高子镇红旗村长发屯西沟;然而经我投诉人项目经理实地到达生产地址香坊区成高子镇红旗村长发屯西沟进行现场考查并问询,该生产地址所在位置并没有本次项目的所有品类**项树苗及花苗且有现场照片为证。
(三)、投诉事项(三):中标供应商无法培育出符合招标要求的树苗,更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交付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数量及品类的全部树苗。
(四)、投诉事项(四):代理机构给予投诉人的回复无理无据,含糊其词,投诉人不能认同,希望采购办给予公正的裁决。
二、 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并且组织了专家论证。
(一)、关于投诉事项(一)。经论证,中标供应商不存在未实质性响应的情况。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二)。经论证,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具有履约能力。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三)。经论证,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佐证材料具有履约能力。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四)。经论证,代理机构质疑答复符合本项目实际。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一)、(二)、(三)、(四)均不成立。该投诉事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汤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汤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