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伊犁-2026-04-24 00:00:0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财罚决〔****〕*号
当事人:第七师奎屯天北新区管理委员会(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 址: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团结北街**号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年*月**日组织开展的天北经开区公共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涉嫌招标文件内容存在限制条款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年*月**日组织开展的天北经开区公共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审业绩**分,商务评审总分**分,占商务评审**%,远超行业常规,存在对其他刚成立企业不公平待遇。该项目技术评审中服务承诺及相应措施、人员配备、设备、服务管理制度等事项,设定以优、良、一般作分评审标准,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存在放大自由裁量权,评分有失公正性,存在限制条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取证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年*月*日对向你单位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年*月**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本单位认为,上述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单位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在今后的采购项目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
内向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胡杨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七师财政局
****年*月**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市财罚决〔****〕*号
当事人:新疆松瑞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地址:新疆胡杨河市天北经济技术开发区准噶尔路**幢*号一层
本单位于****年*月**日对你单位****年*月**日组织开展的天北经开区公共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涉嫌招标文件内容存在限制条款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年*月**日组织开展的天北经开区公共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服务项目的招标工作,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审业绩**分,商务评审总分**分,占商务评审**%,远超行业常规,存在对其他刚成立企业不公平待遇。该项目技术评审中服务承诺及相应措施、人员配备、设备、服务管理制度等事项,设定以优、良、一般作分评审标准,无具体的量化标准,存在放大自由裁量权,评分有失公正性,存在限制条款。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取证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年*月*日对向你单位发《行政处罚告知书》,截止****年*月**日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申请听证。
本单位认为,上述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单位认为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你单位在今后的采购项目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再发生类似违法行为。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
内向第七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胡杨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第七师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