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武路(新桥大道-新淮大道)工程监理澄清/变更公告
2026-04-24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魏武路(新桥大道-新淮大道)工程监理澄清/变更公告
安徽/合肥-2026-04-24 00:00:00

魏武路(新桥大道*新淮大道)工程监理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答疑变更*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魏武路(新桥大道*新淮大道)工程监理

原项目编号:**************

原公告日期:**********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武路(新桥大道*新淮大道)工程监理招标文件补疑*

********************************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答复内容

*.招标文件***.商务评分标准:投标人项目获奖:自****年*月*日以来(以颁奖时间为准),投标人所监理的市政道路或市政桥梁或市政道路(须含桥梁工程施工内容)工程项目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或学)会颁发的优质工程奖项:省级及以上的,每个得*分,地市级的,每个得*分。

:因各省市关于“优质工程”奖项名称存在差异,重庆市市政“优质工程”奖项名称为“某某年度市政工程金杯奖”,请问我单位提供的企业监理的市政道路或市政桥梁或市政道路(须含桥梁工程施工内容)工程项目获得****年*月*日以来重庆市市政工程协会颁发的“某某年度市政工程金杯奖”奖项,是否满足上述评分要求?

答:予以认可。

*.我司作为意向投标人,在详细审阅[魏武路(新桥大道*新淮大道)工程监理](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标段:****************;* 标段:****************])的招标文件后,针对其中关于“投标人业绩”及“总监理工程师业绩”的金额认定标准,认为存在表述不严谨及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现依据国家现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及行业惯例,提出如下质疑与澄清申请:

一、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及拟任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万元”的类似业绩。我司认为,该条款若将“工程总投资额”作为唯一认定依据,而未明确“工程造价”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的同等效力,将导致实质性响应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我司申请明确:凡能提供证明材料显示“单个合同工程造价”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费)”不少于*****万元的市政桥梁或市政道路(含桥梁)工程监理业绩,应视为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万元”的业绩要求。

二、事实与法律依据

*. 依据国家部委规定,总投资额与工程造价、建安费存在包含关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及住建部《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项目组成》等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的投资构成遵循以下层级逻辑:

建设项目总投资=工程造价(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流动资金

工程造价(建设投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

工程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

由此可见,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费)是工程造价的核心组成部分,而工程造价又是建设项目总投资的主体部分。在一般的市政桥梁及道路工程中,建安费通常占工程总投资的**%***%以上。

*. 监理工作的实质对象是“工程实体”,而非“非工程费用”

监理服务的范围主要针对施工阶段的质量、安全、进度及投资控制,其核心工作量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直接相关。

“工程总投资”中包含的征地拆迁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期利息等,往往不属于监理单位的直接管控范围或工作量范畴。

若仅因项目总投资中包含较大比例的非工程费用(如高额的土地征拆费),导致实际施工规模(建安费)巨大但总投资未达标,或者实际施工规模(建安费)达标但因统计口径问题被认定为不满足“总投资”要求,均属于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误判。

*. 行业惯例与公平性原则

参考国内多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安徽、浙江、江苏等地)的类似市政项目招标案例,在业绩认定中,“建安费”或“工程造价”通常被视为衡量工程规模的有效指标。若招标文件未明确“建安费≥*****万元”等同于“总投资≥*****万元”,将导致大量具备同等甚至更强履约能力(实际施工规模更大)的企业和总监被排斥在外,这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关于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规定。

三、建议修改内容

为确保招标的公平性与公正性,真实反映投标人的履约能力,我司恳请贵方对招标文件中的业绩评审标准进行如下澄清或修改:

关于业绩金额的认定: 明确在评审投标人业绩及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时,若业绩证明材料(如监理合同、中标通知书、竣工验收报告等)中未直接体现“工程总投资额”,但明确体现了“工程造价”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建安费)”,且该金额不少于*****万元的,应认定为满足招标文件关于“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万元”的要求。

综上,我司恳请贵方采纳上述建议,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进行澄清,以便更多具备实力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

答:请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予以认可。如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证明材料无法体现评审要素,可提供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公章)予以证明。

*.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业绩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证明材料:(*)中标查询网址及查询截图,或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站公布的施工许可证办理查询截图,或信用评价体系查询截图。无法提供以上截图的,应当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证明材料。

问: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满足上述要求?

答:满足。

*.招标文件***,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业绩:投标人拟委任总监理工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须具备单个合同工程总投资额不少于 ***** 万元的市政桥梁或市政道路(须含桥梁工程施工内容)工程监理业绩。

因城市地铁属于市政工程,请问地铁桥梁市政工程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业绩要求?

地铁地上桥梁予以认可。

*.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提及总监是否存在在建问题,因考虑后期履约现提问:拟派总监是否要求无在建工程?或者是中标后能满足办理施工许可证即可,又或者是承诺中标后能到场履约,请明示。

答:拟派总监要求无在建工程或者是承诺中标后能到场履约。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地址:合肥市潜山路***号

联系人:曹工

联系方式:*************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杨成志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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