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山区SS202405、SS202406地块街头绿地物探及测绘(二次)答疑公告澄清/变更公告
2026-04-23
安徽/合肥 变更澄清
蜀山区SS202405、SS202406地块街头绿地物探及测绘(二次)答疑公告澄清/变更公告
安徽/合肥-2026-04-23 00:00:00

蜀山区********、********地块街头绿地物探及测绘(二次)答疑公告

  • 招标公告
  • 澄清/变更公告
  • 中标候选人公示
  • 中标公示

信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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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蜀山区********、********地块街头绿地物探及测绘

原项目编号: **************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蜀山区********、********地块街头绿地物探及测绘(二次)答疑*

项目编号:**************

第一部分:投标人疑问

*.在“商务及技术文件”目录下的“一、投标函”(第**页)中,抬头(致函对象)为“某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报价文件”目录下的“一、投标函”(第**页)中,抬头(致函对象)同样为“某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然而,在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页)、第七章“联系方式”(第*页)及“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等多处,招标人的正式名称均明确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两份“投标函”格式中的“某”字,与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招标人法定名称存在一字之差,可能导致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产生困惑。

问:在制作本项目投标文件时,投标函及其他需填写招标人名称处,应统一以“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某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准?如果以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招标人法定名称为准,那两份“投标函”格式中的“某”字是否可以删除?

回复:本项目招标人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招标人名称处均应填写“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某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系笔误,均应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请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时自行修改。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蜀山区琥珀五环城

联系人:刘经理

话:*************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 号

(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话:*************

****年*月**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附件:

  • **************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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