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2026-04-23 00:00:00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刘华、颜萍、朱美意、王冬梅
经调查,评标委员会在评审“兵团职业病防治医院****年兵团重点人群职业健康素养干预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号)采购活动中,存在违反评标纪律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现将你有关违法事实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如下:
一、违法事实情况
*.评审专家不遵守评标纪律,未按照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刘华作为评审小组的组长,将投标文件分别分工给各位专家,刘华、颜萍、朱美意、王冬梅对分工范围内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宣读分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违规表达倾向性言论。评审专家颜萍在评标过程中说:“符合性审查都过,不用那么严”,虽然在调查过程中评审专家声称“说这句话不是针对符合性审查说的,而是针对另外一个评审专家提到的人数问题所说的”。但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资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精选符合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违规征询采购人意见。评审专家刘华多次与采购人代表讨论协商,评审专家朱美意在评标过程中询问采购人代表对这几家(供应商)哪一家有点意向。此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号)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之规定。
二、处罚依据和处罚决定
本机关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日内并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标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标费”
决定对评审专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在该项目中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退还评审劳务报酬);
*.警告并禁止刘华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警告并禁止王冬梅、颜萍、朱美意半年内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收到处理决定书*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八师财政局;
三、权力告知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第八师石河子市人民政府或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师石河子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