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2026-04-23
新疆/乌鲁木齐 质疑投诉
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新疆/乌鲁木齐-2026-04-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产业集中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云信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天津南路***号创业大厦配楼*****室

被投诉人*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

地址:库车市幸福路**号企业公馆*座***室

被投诉人*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二期黄山街一品九点阳光德港大厦*座**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新疆云信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新疆世纪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采购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产业集中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项目(项目编号:************、采购单位: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局)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机房网络设备”指定特定设备型号,限定潜在供应商范围;*.招标文件中“卡口道闸迁移”未明确核心信息,导致无法合理报价,构成不合理限制。
本机关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了书面审查,调取了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被投诉人书面说明等材料,并核实了相关事实。经查:
(一)关于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标的物清单及技术要求”中“机房网络设备”部分标注了“*****”字样,同时列明了带机量****台、转发性能********、推荐带宽**等核心技术指标。
*.招标文件未限定品牌:经审查招标文件全文,未发现“必须为华为品牌”、“仅限该型号”、“必须原供货”等排他性或歧视性条款。
*.市场供应情况:被投诉人提交的市场调研记录显示,华为、新华三、锐捷等多家主流商均有相当于或优于该技术指标的产品,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
*.关于“应设置三个以上参考型号”的主张:投诉人主张“应设置大于三个型号进行参考”,该主张缺乏法律依据。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未对参考型号的数量作出强制性规定。
本机关认定:招标文件中“*****”仅作为性能参考基准,未限定特定品牌,质疑答复中明确允许提供“相当于或优于”的替代产品,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
(二)关于投诉事项*
*.招标文件已明确的内容: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迁移对象的编号(*号卡口、*号卡口),该编号系园区内现有卡口道闸的固有编号,具有唯一指向性;已明确工作内容为“迁移(拆除安装)”。
*.关于信息获取途径:经审查,招标文件中已载明了采购人联系方式和地址。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六条规定,采购人并无强制组织现场踏勘的法定义务。潜在供应商可通过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联系方式,向采购人提出询问或申请现场踏勘,以获取卡口道闸的规格、位置等详细信息。
*.关于投诉人举证责任: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主张“信息不完整导致无法报价”,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曾尝试通过询问或踏勘获取相关信息(如询问记录、踏勘申请记录、被拒绝的证明等)。
*.关于现场踏勘条件:投诉人主张“园区部分区域存在封闭管理,实际无法完成有效踏勘”,但未提供其曾尝试申请踏勘但被拒绝的证据材料。
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二)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库车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个月内,依法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库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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