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6-04-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城区花卉景观布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金海岸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街绿茵街*号之三****
被投诉人*:昌吉市园林绿化中心
地址:昌吉市建国路街道文苑路中央公园
被投诉人*:新疆丝路庭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昌吉市黄河路***号昌吉中心·锦辰国际**楼
五、基本情况
广州金海岸建设有限公司对“****城区花卉景观布置项目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对该项目发起投诉。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采购人就质疑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做出答复。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设定的特定资格要求不合理,该资格要求与项目核心属性不符,设置过高且不合理的资质门槛,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其中,*:本项目核心属性为园林绿化工程,与市政公用工程资质无法定关联。*:本项目为园林绿化工程,依法不属于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范畴;*:要求“市政公用工程职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企业”违反《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针对以上*项投诉事项,经组织专家及对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论证核查结果是以上*项投诉内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投诉和质疑办法》(财政部第**号)第三十二、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理。一是经核查代理机构及采购人未在*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质疑答复;二是代理机构经重新组织专家论证,依据“建城(****)***号”《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取消招标文件中资格要求:特定资格之“市政公用工程职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企业,并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处理结果:*、责令昌吉市园林绿化中心及新疆丝路庭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立即进行整改,终止该项目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园林绿化中心及代理机构新疆丝路庭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将整改结果在*个工作日内报财政局备案。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