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昌吉-2026-04-23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昌吉市智慧停车一张网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 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新疆润水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长春中路街道天津北路***号
被投诉人*:昌吉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绿洲南路***号
被投诉人*:新疆丝路庭州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昌吉市黄河路***号昌吉中心·锦辰国际**楼
五、基本情况
新疆润水科技有限公司对“昌吉市智慧停车一张网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二 次)”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对该项目发起投诉。 投诉事项*: 类似业绩(*分)供应商需提供近年已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项完整有效证明材料得*分,最高得*分。(注:*、供应商完整有效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或签订的合同为准,扫描件及相关合同签署日期不清晰或缺页提供的视为无效。*、供应商完整有效的合同应至少具备合同首页及最后盖章页且显示信息齐全,其 中涉及中标产品关键信息(合同金额、合同签订时间等做到印章清晰 可见,如出现字体模糊不清,印章不清晰,视为无效业绩,此项不得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投诉事项*:人员配置(*分)*.项目经理:担任项目经理人员,具 有*** 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资格得*分;*.项目成员: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工程师(高级)证书、人工智能训 练师、软件评测师(中级)、软件设计师(中级)、电子工程师(中级)**** 证书、中级工程师(大数据专业),全部满足得*分,满足*个 及以下得*分,满足*个及以下的不得分。事实依据: *人员配置证书和资信要求的体系证书,资信体系证书不是国家强制要求的,与货物质量没有必然关系;*《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第五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 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构成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项目团队的能力固然重要,应作为评审 因素。但该条款设置存在以下问题:、不该增加权重,违反了**号令 关于评审因素权重设置应科学合理的规定。
投诉事项*:企业管理和实施方案。事实依据:未明确具体量化指标,赋予评审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 权,易导致评审结果主观随意,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评审标准应当量化”的要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针对投诉事项内容,****年*月**日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核查论证。论证核查结果如下:一是业绩方面,人员配置方面和企业管理方面为评分项,非资格条件,无歧视性条款。二是本项目中所要求人员证书均包含在整个项目建设环节中,是保证项目开展的必要措施,且证书均为国家相关证书,不具有排他性。三是企业管理和实施方案,在评分项中已根据本项目特点对方案的重点内容做出规定,且评分因素中明确列明了得分、扣分点,得分扣分的情况遵从量化的原则,不存在歧视待遇和无量化。根据以上专家论证结果,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处理结果: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依法向昌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昌吉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