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头-2026-04-22 00:00:00
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连续*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企业营业执照的听证公告
汕头市濠江区磊口花岗岩石板厂:
经查:你单位(详见附件)系经我局核准登记成立的企业。至****年*月**日止,你单位已连续*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我局通过实地核查、发送挂号信、电话联系等方式均无法找到你单位下落;你单位至今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补报及公示各年度报告,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年**月**日,我局在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汕头市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调查连续*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企业的公告》,要求你单位在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到我局信用风险监管股接受相关调查,你单位在此期间未到我局配合调查。
你单位的行为涉嫌构成《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企业因连续*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规定所指的连续*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五条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连续*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违法行为,破坏商事主体准入监管秩序,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你单位(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需提出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汕头市濠江区磊广大道西墩崩坑洋),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特此公告。
濠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