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榆财采决字〔2026〕10号)
2026-04-22
吉林/长春 质疑投诉
榆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榆财采决字〔2026〕10号)
吉林/长春-2026-04-22 00:00:00



一、项目名称

榆树市和美乡村智慧管理平台无人机项目采购(采购计划备*[****]******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西双版纳墩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号赫时小区(会展中央建设项目)*栋*单元***室

被投诉人*:吉林省杭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生态大街与福祉大路交汇长春理工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栋***室

被投诉人*:榆树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工农大街**号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建政路***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不认可废标理由。

投诉请求:取消拟定中标人吉林省寰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成交资格并重新组织评审。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及答复函等材料,认定如下:

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的资格审查要求,供应商需提供包括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在内的相关人员无行贿记录的证明材料,而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与项目负责人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不能将三者等同看待。经核查,西双版纳墩墩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响应文件未明确标注项目负责人信息,且在投诉过程中亦未补充相关证明材料。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现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树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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