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4-22 00:00:00
一、项目名称
榆树市实验高级中学校设备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市欧佳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兴华街吉林大街统泰新物华*座二层东**号
被投诉人*:榆树市实验高级中学校(采购人)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榆三公路**号
被投诉人*:榆树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机构)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府前路*号行政中心***
相关供应商:吉林省博晟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人)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培英街道米兰阳光小区*****号车库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榆树市实验高级中学校设备采购项目一标段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制造商信息。①乒乓球桌生产企业制造商长春市文会丰办公用品有限公司,该企业不具备乒乓球桌的合法生产资质,无法合法生产本项目所需乒乓球桌产品。②礼堂排椅、弓形办公椅、图书桌等办公家具生产企业为长春市文会丰办公用品公司,该企业没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投诉请求:
*.依法撤销榆树市实验高级中学校设备采购项目的一标段中标结果;
*.如认定一标段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成立,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调取了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质疑函及答复函等材料,认定如下:
*.根据《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号)第三点第二项规定,企业在开展非许可类经营活动时超出经营范围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处罚。同时,相关主管部门不得以企业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限制其办理涉企经营许可或其他政务服务事项。乒乓球桌属于一般经营项目,企业可以生产乒乓球桌,不需要取得特殊的生产资质,现认定投诉事项①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家具类产品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招标需求》中也未列明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因此中标人未提交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不影响其中标资格,投诉事项②不成立。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现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依法驳回投诉。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榆树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