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纳溪区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澄清文件
2026-04-22
四川/泸州 变更澄清
泸州市纳溪区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澄清文件
四川/泸州-2026-04-22 00:00:00

泸州市纳溪区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澄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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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纳溪区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泸州市纳溪区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标段
补遗书**号
至各潜在投标人:
本“补遗书”是“泸州市纳溪区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泸州市纳溪区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标段”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凡招标文件与本“补遗书”不一致的,以本“补遗书”为准。
*、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变更为:****年**月**日**时**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变更为:****年**月**日**时**分。
*、因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顺延,潜在投标人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请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方式“*.顺延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时,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应对其开具的保函或保单进行延期的,应在发布的补遗/登清中进行明确。若需延期的,投标人在延期的同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上传最新期限的电子保函或保单的原件或扫描件”的要求执行潜在投标人原开具的银行电子保函中的开标日期(****年**月**日)同样适用,请潜在投标人自行上传承诺函(详见附件)。
*、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低于成本报价“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不含**%),启动低于成本评审。”变更为“启动低于成本评审的具体标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不含**%),启动低于成本评审。”
*、新招标文件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下载查看。其余内容不变,请各位投标人知悉。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
****年**月**日



(附件)
承诺函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医院:
我公司作为本次项目的投标人,根据本项目设计标段招标文件及《泸州市纳溪区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泸州市纳溪区医共体信息化建设项目设计标段》对银行电子保函的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我公司出具的开标日期为****年**月**日的银行电子保函同样适用,银行电子保函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公司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投标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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