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厦门-2026-04-21 00:00:00
- 索 引 号:**********************
- 备注/文号:翔财采〔****〕*号
- 发布机构:翔安区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
投诉人:厦门万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望海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曾扬东
被投诉人*: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机场北路***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团生
被投诉人*:厦门市翔安职业技术学校
地址: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民石路*号
法定代表人:简顺展
相关供应商*: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北一巷*号
法定代表人:黄刚
相关供应商*:福州优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闽侯县甘蔗街道昙石山西大道南侧**号化龙村综合楼实验中学东北门右侧一楼***
法定代表人:梁桂兰
相关供应商*:厦门筑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号***室之三
法定代表人:苏荣杰
投诉人厦门万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航公司”)参与厦门万翔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翔公司”)代理的“翔安职业技术学校新校区教育配套设施项目实训及教学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的采购过程中,对万翔公司做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出投诉。
经查,该项目采购人为厦门市翔安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翔安职校”),采购标的为“实训及教学设备”。该项目采购预算***.**万元(采购包*采购预算***.**万元,采购包*采购预算***万元,采购包*采购预算**.**万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于****年**月**日发布采购公告,****年*月*日、*月**日、*月**日三次发布更正公告,****年*月**日开标评标,*月**日发布结果公告确定中国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公司”)、福州优仕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仕公司”)、厦门筑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顺公司”)分别为采购包*、*、*的中标供应商。万航公司于****年*月**日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万翔公司于****年*月**日作出答复。投诉人不满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并于*月**日对投诉书数量进行补正。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经审查,我局于****年*月**日正式受理投诉。
我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万翔公司、翔安职校和相关供应商中教公司、优仕公司、筑顺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并转送投诉书副本,向万翔公司、翔安职校发出暂停政府采购活动通知书,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就投诉事项做出说明,并提交了相关材料。
投诉人万航公司所投诉事项及请求:
翔安职校在该项目质疑过程中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但仍有部分内容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执行,拒不改正。翔安职校相关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及某工程商等存在相互勾结的嫌疑。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采购包*“技术和服务要求”的设备参数模糊(无具体规格、数量),供应商无法确定材料选型、成本核算,报价困难,客观上阻碍了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涉及该项目采购包*。
万航公司认为:代理机构收到其质疑函后,仅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仍有很多设备参数未明确,并以“***大屏”数量和“智慧工地实体沙盘”第*条参数为例。
投诉事项*:该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设定的合法性存疑。涉及该项目采购包*。
万航公司认为:该项目采购包*材料设备数量不明确,核心参数模糊,其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缺乏合法依据,涉嫌套取财政资金。
投诉事项*:该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设定的合法性存疑。涉及该项目采购包*。
万航公司认为:代理机构收到其质疑函后,对设备参数进行了修改。设备参数降低后,对应的设备成本及维护费用等随之降低,而该项目的预算资金未相应减少,涉嫌套取财政资金。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虽对采购包*技术评分规则作出调整,但修改后的技术评分设定的合法性仍存在显著疑问。涉及该项目采购包*。
万航公司认为:该项目采购包*关于各项产品设备的技术评分分值设定占比不合理。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虽对采购包*技术评分规则作出调整,但修改后的技术评分设定的合法性仍存在显著疑问。涉及该项目采购包*。
万航公司认为:该项目采购包*明确该合同包核心产品为“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系统”,且“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系统”技术评分为*;而评分项目中仅有“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且技术评分共**分,评分明显偏高。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没有提供“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质疑答复不成立。涉及该项目采购包*。
万航公司认为: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作出的答复,未提供任何有效“事实依据”,既未提供相关市场调研数据、参数合理性论证记录等客观事实支撑材料,也未出具专家认证意见、技术标准依据等合规佐证文件,答复内容全程为主观推断性表述,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
投诉事项*: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的答复没有提供“事实依据”,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质疑答复不成立。涉及该项目采购包*。
万航公司认为:代理机构对质疑事项**作出的答复,未提供任何有效“事实依据”,既未提供相关市场调研数据、参数合理性论证记录等客观事实支撑材料,也未出具专家认证意见、技术标准依据等合规佐证文件,答复内容全程为主观推断性表述,不符合法定答复要求。
投诉事项*:该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设定的合法性存疑。涉及该项目采购包*。
万航公司认为:该项目采购包*存在大量设备参数模糊、技术要求过高且脱离实际需求、检测标准设置不一致等问题。因此预算金额与最高限价的设定缺乏合理依据。
投诉事项*:该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设定的合法性存疑。涉及该项目采购包*。
万航公司认为:代理机构收到其质疑函后,对设备参数进行了修改。设备参数降低后,对应的设备成本及维护费用等随之降低,而该项目的预算资金未相应减少。
投诉请求:认定本次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编制项目预算,重新招标。
被投诉人万翔公司和翔安职校答复意见:
*.关于投诉事项*
投诉的“***大屏”和“智慧工地实体沙盘”参数问题,未在质疑期间质疑,属于无效投诉。不存在“供应商无法确定材料选型、成本核算,导致报价困难,客观上阻碍了潜在供应商参与投标”情形。本次招标程序合法合规,招标文件内容完整有效,投诉事项不成立。
①招标文件中对合同包* “***大屏” 标注为 “*套”,系按项目整体功能需求进行整套系统采购,并非按单一面积计量采购。招标文件已通过技术参数、功能要求等内容,对 ***大屏的系统配置、整体功能等关键指标作出明确要求,供应商可依据项目现场实际情况(招标文件附件“实训室环境改造及文化墙”中已明确显示屏背景墙面积为**.**平方米)及技术需求,结合自身产品方案、施工方案、辅材配置、安装方式等进行整体报价,完全具备精准核算成本与报价的条件,不存在影响供应商公平、合理、精准报价的情形。另外招标总预算价已经经过专家论证,所有预算均符合国家法定流程,供应商可以根据整体预算价进行合理化判断,做出合理报价,所以不存在无法精确报价情况。②本次采购为智慧工地实体沙盘整体系统采购,并非单独采购计算机硬件,采购人以满足整体系统功能、稳定运行为核心采购目标,而非限定单一硬件配置。触摸一体机作为沙盘配套设备,供应商完全可根据项目用途、系统运行需求、行业常规配置自主选择满足使用要求的成熟产品进行报价。业内满足**.*寸触摸一体机、适用于智慧工地沙盘场景的设备,性能区间明确、市场成熟、价格透明,供应商具备充分的成本测算与报价条件,不存在“无法合理报价”的情形。招标文件未指定品牌、型号、特定配置,符合政府采购 “鼓励充分竞争” 原则。供应商可在满足功能与使用要求前提下,自行优化配置、合理报价,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招标文件对触摸一体机的采购需求、功能要求、交付内容清晰明确,未存在影响报价的实质性内容,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
*.关于投诉事项*
该项目按规定发布预公告,预公告期满后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工作。参数制定兼顾当前教学实用性与中长期功能拓展需求,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所有参数均保障充分市场竞争性,不存在虚增成本、套取财政预算的情形。
该项目采购包*招标文件已明确关键技术指标,并结合项目应用场景明确了技术要求、售后服务等核心要求。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采购需求可引用行业标准或提出功能目标,无需过度限定硬件细节,此举旨在鼓励供应商通过技术优化参与竞争,而非 “核心参数模糊”。投诉所指 “缺失参数” 实为非实质性配置,不影响供应商核算成本与报价。预算金额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原则,基于项目实际功能需求、资产配置标准及财政资金统筹规划编制。预算编制前已完成全流程需求论证,确保资金用途与项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求高度匹配,不存在超标准采购、采购无关资产等违规情形。最高限价的设定严格遵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基于前期市场调研(涵盖同类项目成交价格、设备市场行情、安装施工成本等)、需求论证报告及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形成,且未超过批准的预算金额,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删除模糊的表述字眼,不影响预算。原招标文件中 “需定制学校规划的部分场景” 条款表述模糊、易引发歧义,属于非实质性需求,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删除该条款是为优化采购需求、统一报价基础,并非取消必要功能或降低配置标准,沙盘核心功能与关键技术指标未作调整,符合项目实际应用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九条,政府采购预算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定约束力,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本项目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编制依据为项目整体功能需求、市场调研数据等,并非基于单一模糊条款,本次参数修改为采购文件澄清优化,未改变项目核心需求与采购范围。最高限价测算未将该模糊条款作为核心成本构成,预留了合理竞争空间,符合 “质价相符” 原则。删除模糊条款减少了不必要成本浪费,让价格更贴合实际价值,并非 “质降而价未降”。投诉人混淆了 “采购文件澄清优化” 与 “配置标准降低” 的概念,本次预算及限价未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未违背厉行节约、质价相符原则。
*.关于投诉事项*
该投诉的分值占比问题,未在质疑期间质疑,属于无效投诉。
①该项目采购包*为整体解决方案采购,属于典型的系统集成类项目。招标文件将技术评分重点聚焦于五轴加工中心、智能制造产线、智能建造管理云平台、建模及深化设计软件这四项设备,是因为该四项设备构成了智慧工地的数据核心、算力核心与生产核心,其技术性能直接决定了整个项目的成败与使用效能。②该项目采购包*将智能制造产线定为核心产品,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目的是识别同品牌投标人、防范围标串标,并非仅以分值高低体现重要性。法律法规未强制要求核心产品必须对应最高技术分值,投诉人将“核心产品”与 “最高分值”直接等同,缺乏法律依据。评分项均源自采购需求,所有指标量化、可评审、无歧视性,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要求。投诉人仅按分值占比简单加减,未考虑项目技术逻辑、设备功能差异与实质性条款约束,结论片面。
*.关于投诉事项*
该投诉的分值占比问题,未在质疑期间质疑,属于无效投诉。
该项目采购包*核心产品“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系统”,表述正确;评分条款中的“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系“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系统”缺漏“学实训”三个字,但并不影响投标人投标。本项目采购包*技术评分项目中,“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系统”的重要技术参数*条,每条设置分值*分,共**分。不存在核心产品“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系统的技术评分为*”的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
参数制定兼顾当前教学实用性与中长期功能拓展需求。《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要求质疑答复载明 “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核心目的是保障质疑人的知情权,确保答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本次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已明确阐述参数制定的核心原则、适配场景及政策导向,所依据的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政策标准等材料均真实有效且已备案,可按规定供监管部门核查。质疑答复未逐一罗列材料细节,系因相关材料包含供应商商业信息及专家隐私,且属于采购过程留存资料,按规定需在监管核查或必要时依法提供,并非缺乏事实依据。本次质疑答复严格遵循《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内容翔实,明确回应了质疑事项的核心诉求,不存在“主观推断” “逻辑闭环缺失”的情形。答复内容与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政策要求等事实依据高度一致,符合“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答复明确”的法定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
该项目按规定发布预公告,预公告期满后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工作。《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要求质疑答复载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核心目的是保障质疑人的知情权,确保答复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本次针对质疑事项 **的答复,已明确阐述参数制定的核心原则、适配场景及政策导向,所依据的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政策标准等材料均真实有效且已备案,可按规定供监管部门核查。质疑答复未逐一罗列材料细节,系因相关材料包含供应商商业信息及专家隐私,且属于采购过程留存资料,按规定需在监管核查或必要时依法提供,并非缺乏事实依据。本次质疑答复严格遵循《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内容翔实,明确回应了质疑事项的核心诉求,不存在“主观推断” “逻辑闭环缺失”的情形。答复内容与市场调研、专家论证、政策要求等事实依据高度一致,符合“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答复明确”的法定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
该项目按规定发布预公告,预公告期满后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工作。参数制定兼顾当前教学实用性与中长期功能拓展需求,符合学校发展规划,所有参数均保障充分市场竞争性,不存在虚增成本、套取财政预算的情形。
预算审核属于财政预算管理法定范畴,该项目采购包*预算已通过财政部门法定程序批复,并非政府采购投诉程序的调整对象,不存在“重新审核预算”的法定情形。该项目采购程序合法合规,采购包*采购需求经专家论证、市场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后编制,参数调整后已消除潜在排斥竞争情形,且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废标情形(如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等),不符合“重新招标”的法定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
该项目所有参数均在保障充分市场竞争性的前提下进行调整,调整后不存在虚增成本、套取财政预算的情形。
本次对“壁挂展台”参数的调整,是为了消除对特定品牌或技术路径的指向性,确保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非实质性降低设备核心功能与配置标准。删除的“软件控制补光灯” “二维码扫码功能”属于非核心附加功能,不影响设备主要教学使用场景,也未导致设备核心性能下降。
该项目预算金额系经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大批准的法定预算,具有法定约束力,并非仅依据单一设备参数编制,而是综合考虑了整个采购包的整体需求、市场行情及财政承受能力后确定。最高限价是在预算框架内,通过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方式综合测算形成,参数调整后经重新评估,整体采购需求的价值与预算额度仍保持匹配,不存在“预算与需求不匹配”的情形。
政府采购“质价相符”强调的是采购标的整体质量与价格的匹配,而非单一功能增减与预算的机械对应。本次参数调整未降低设备核心质量与服务标准,且通过优化需求进一步促进了公平竞争,符合“质价相符”的核心要义。
综合上述情况,该项目采购全过程及质疑处理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万航公司提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相关供应商*中教公司答复意见:
在该项目招投标全过程中,中教公司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操作:一是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依法查阅并获取该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全部内容,确保参与投标的合规性与时效性;二是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各项要求及评审标准,独立完成投标文件的编制、审核工作,按规定将投标文件上传至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指定端口;三是依法远程参与本项目开标环节,按流程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签章等全部法定操作,全程操作规范。该项目招投标期间,中教公司所有参与环节均通过线上远程完成,未与该项目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及评审专家发生任何形式的接触,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纪律要求。
*.关于投诉事项*
中教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提供的关键参数足以界定标的物并实现量化报价。①招标文件在“实训室环境改造及文化墙”附件中明确了显示屏背景墙面积为**.**平方米,且给出了像素点间距≤*.***、刷新率≥******等核心量化指标。该类型***大屏属市场成熟标准化产品,其造价与上述指标较为相关。中教公司基于上述明确的面积及技术参数,结合市场主流品牌的价格体系、项目整体预算、布局合理性及安装施工成本,完全能够且已经完成了精准的成本核算与报价。②招标文件的核心采购标的是“智慧工地实体沙盘系统”,触摸一体机仅为该系统的配套交互终端。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一体机屏幕尺寸为**.*寸。鉴于此类硬件属于通用商品,市场价格透明且供应充分。中教公司依据屏幕尺寸要求及实训场景的功能需求,参考主流硬件采购渠道价格,进行合理分项报价,不存在报价障碍。③招标代理机构针对质疑作出的澄清和修改,进一步细化了参数,提高了采购需求的明确度。未被修改的部分均为行业内通用的非核心参数或可通过样品、演示验证的指标。这些条款未对中教公司理解采购需求、编制技术方案及确定投标价格构成实质性障碍。
*.关于投诉事项*和投诉事项*
中教公司认为,现有预算及限价设置合理,且条款优化有利于采购实效。①中教公司在投标准备阶段,已对项目进行了详尽的工料分析。该预算金额能够全面覆盖包括设备采购、运输、安装调试、税费及合理利润在内的所有成本。此预算空间既保证了采购标的的质量,又保留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空间,中教公司据此做出的投标报价符合市场规律。②招标代理机构删除的是关于沙盘的非实质性描述性模糊条款。沙盘的核心功能(如场景展示、动态演示、虚实互动)及关键技术指标均未改变。这一修改剔除了冗余的、易引发歧义的文字表述,降低了潜在供应商的解读成本和不确定性风险。中教公司在投标时,始终聚焦于招标文件明示的核心功能进行响应,并未因条款删除而降低配置标准,反而能将成本更精准地投入到核心功能的实现与优化上。
*.关于投诉事项*
中教公司认为,调整后的评分体系逻辑清晰、重点突出,符合项目采购目标。①中教公司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能够清晰识别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现行评分标准紧扣实训教学设备的核心功能、技术先进性及售后服务,涵盖了关键评标要素。中教公司并未感受到“遗漏关键标的”,反而认为评分导向明确,便于投标人精准响应。②中教公司注意到,招标代理机构针对市场主体的合理质疑,已对技术评分细则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修改后的评分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了自由裁量空间。中教公司在投标时已充分理解该评分逻辑,并严格依据教学规律及技术标准,针对高分值项进行了深度的技术方案优化,确保投标文件具有竞争力。
综上所述,中教公司在整个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基于对招标文件的审慎研读和自身专业技术实力进行的投标行为合规、有效。
相关供应商*优仕公司答复意见:
优仕公司长期专注于职业教育专业建设,具备丰富的项目建设经验。此次参与该项目投标,完全是基于对项目采购需求的契合度及自身产品服务优势,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要求,自愿、独立参与竞争。在投标全过程中,优仕公司始终坚守公平竞争原则,与翔安职校、招标代理机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勾结行为。所有投标文件均独立编制,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技术方案、报价文件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获取招标文件阶段,优仕公司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依法获取招标文件,全程线上操作,未通过任何其他渠道获取额外信息。编制投标文件阶段,优仕公司组织专业团队研读招标文件,结合自身产品技术特点和优势,经综合评估后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决定参与投标。同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技术参数、报价规则等编制投标文件。投标及开标阶段,优仕公司在截止投标前,通过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成功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流程符合系统操作规范。开标过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全程公开透明,优仕公司按规定线上参与开标,开标结果由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公示。评标阶段,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优仕公司未与任何评标专家发生接触。
*.关于投诉事项*
①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部分已详细列明了“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大数据平台”的配置要求。作为从事教育教学服务的企业,优仕公司关注重点是设备的功能实质要求自身能否满足,并未纠结于产品名称的字面差异。此外,优仕公司根据教学实训要求结合教育行业经验判断,“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与“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系统”只有几个字的差异,参数并未调整,名称非常接近,应是笔误,优仕公司在实际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并未因此产生歧义。②关于核心产品“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系统”技术评分为*的说法,可能是投诉人未充分阅读招标文件,纠结于个别字眼名称上的微小差异。“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已纳入评分考量。③优仕公司根据多年投标经验分析,“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作为一个项目中的重要部分,分数占比高比较普遍,经查阅也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④更正公告发布后,优仕公司第一时间仔细分析了修改内容,并未发现技术评分设定不合理的地方,也未影响正常投标。
*.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优仕公司在职业教育领域多年的从业经验,“产教融合”是职业院校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跟上产业的发展,培养出来的学生企业才更愿意聘用。同时,中职学生还要考虑未来升学需求。因此,优仕公司认为,从教学上和企业人才需求上出发,招标文件中对“工业机器人多功能工作站实训系统” “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 “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大数据平台”配置的要求都较为合理,并未仅仅局限于当下中职阶段教学的需求。软件著作权是系统软件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也代表各投标人相应的实力,能更好地保障学校的权益,经查阅也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相关供应商*筑顺公司答复意见:
筑顺公司全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及该项目采购文件的各项规定,合法合规参与该项目采购活动。万航公司主张“翔安职校相关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与筑顺公司存在相互勾结嫌疑”,无任何事实依据,筑顺公司予以严正否认。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前,筑顺公司未与翔安职校、万翔公司及项目相关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等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生过任何形式的私下接触、业务洽谈,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暗箱操作、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筑顺公司仅在本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才依法与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合同履约相关的正式对接工作。筑顺公司的投标文件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编制要求、评审标准制作,文件所载的企业资质、项目业绩、技术方案、报价信息、售后服务方案等全部内容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筑顺公司依法合规投标,经评审后作为中标供应商,筑顺公司中标结果理应合法有效。
*.筑顺公司认同该项目程序合规性。筑顺公司充分理解并尊重《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对质疑答复“事实依据、法律依据”的法定要求,筑顺公司根据所收到的投诉相关材料,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此前答复的核心结论具备客观合理性,未发现答复不成立的情形。
*.筑顺公司认为招标文件所设置的设备配置基本符合市场和行业的主流要求以及学校的需求,参数均为当前教育信息化及录播行业主流配置标准,在主流厂商(如希沃、雅马哈、奥威亚等)的同档次产品中均可实现,不存在指向特定品牌或型号的排他性条款。
*.筑顺公司认为全高清互动录播跟踪一体主机可满足课堂教学、技能实训的高清录制与直播需求,支持师生互动场景,提升教学效果。数字音效声卡可提升实训课程中音频采集与处理的专业度,适配音乐、播音等专业实训需求。**智能跟踪处理软件可实现课堂自动跟踪拍摄,减轻教师操作负担,提升教学效率,符合智慧教育发展趋势。上述功能均为当前职业教育实训设备更新的主流方向,符合“产教融合”及学生技能与行业前沿同步的政策导向。这些采购需求符合学校在教学研实施中的具体需求和需要。
*.筑顺公司认为该项目预算充分考虑了设备的全生命周期成本,在同类产品中具备明显性价比优势,不存在虚增成本或套取财政预算的情形。设备采用模块化设计,支持后续功能扩展与软件升级,可有效降低学校后期升级成本,符合长期发展规划。采购文件的设计以及预算安排应该经过学校以及学校主管部门的研究论证,是合理可行的。筑顺公司认为在采购过程中对于非核心配置的调整不改变采购的主要需求和标准,是优化采购要求的一种方法,不存在虚增成本更谈不上套取财政预算。
综合上述情况,筑顺公司结合市场情况和自身经验认为,本次招标的技术参数设置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充分保障了市场竞争,且与职业学校的实际教学需求契合。万航公司提出的投诉意见,缺乏对行业实际情况的充分了解。
经调查,我局查明:
*.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八条第一款“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万航公司在质疑函中并未就该项目采购包*的“***大屏”数量和“智慧工地实体沙盘”第*条参数进行质疑,因此,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
关于该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设定,万翔公司和翔安职校提供了该项目预算前期论证材料和控制价审核结论书。万航公司认为该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设定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该项目质疑阶段,万翔公司和翔安职校对部分设备参数进行修改,涉及采购包*“智能建造管理云平台”等参数修改设备。我局于****年*月**日向该项目造价单位厦门翔发采购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发采购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函询确认该相关参数修改对于相关设备价格影响,并向万航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告知书》告知调查事项以及调查所需时间。*月**日,翔发采购公司予以函复并提供函询结果,函询单位与造价期间函询单位一致,相关设备产品参数修改后的函询价格亦与造价期间函询价格一致。*月**日,我局组织该项目原价格论证专家组就产品参数修改后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论证,专家组一致认为:采购包*相关设备产品参数修改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不影响相关设备产品价格。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九条第二款“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万航公司在质疑函中并未就该项目采购包*关于各项产品设备的技术评分分值设定占比进行质疑,因此,投诉事项*超出了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阅万航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内容,万航公司已对该项目采购包*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至第*项的分值设置提出质疑,投诉事项*亦对“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的分值设置(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至第*项)提出投诉。同时,万航公司对于“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系统”和“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差异提出的投诉是基于万翔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内容。因此,投诉事项*属于可投诉事项。万翔公司所述“该投诉的分值占比问题,未在质疑期间质疑,属于无效投诉”,我局不予支持。
经查,该项目招标文件和第三次更正公告附件中,采购包*“采购清单”第二项设备名称均表述为“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系统” “标参数与功能要求”第二项设备名称均表述为“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 ,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至第*项设备名称亦表述为“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同时,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至第*项评分内容能够与“招标参数与功能要求”中“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参数内容相对应。
经查,该项目采购包*共有*家供应商投标,其中*家供应商关于技术评分项目第*项至第*项得分均为满分,且*家供应商均在投标文件中对“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进行响应。中标供应商优仕公司亦在投诉答复中表示“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或“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系统”并未对其投标产生歧义影响。
万翔公司和翔安职校在投诉答复中均表示“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系“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系统”缺漏“学实训”三个字。
万航公司主张“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技术评分共设置**分属于“明显偏高”,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综合上述情况,我局认为虽然万翔公司和翔安职校编制招标文件存在疏漏,但并未对各供应商的投标造成影响,同时万航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正确性,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经查阅万航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内容,万航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核心设备的技术要求过高且脱离职业学校实际需求,并列举了过高要求项、脱离需求分析、教学适配建议内容。但是万航公司所阐述内容亦为主观推断性表述,例如万航公司对“工业机器人多功能工作站实训系统”脱离需求分析中阐述:“*.职业学校实训核心是‘机器人基础运动、简单抓取搬运’,深度学习、激光定位属于工业生产级功能,学生无需掌握;*.****模块、***检测单元用于精密电子制造场景,超出‘工业机器人基础操作’教学大纲;*.±*.****重复定位精度为高端工业机器人标准,实训用机器人±*.****即可满足教学,过高精度增加设备成本。”万航公司并未提供职业学校实训核心的依据来源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也未提供“工业机器人基础操作”教学大纲、高端工业机器人标准等证明材料来印证其分析阐述内容的正确性。
万航公司对“工业机器人云示教系统” “全高清互动录播跟踪一体主机” “录音棚设备” “工业机器人云示教学实训大数据平台”脱离需求的分析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综合上述情况,我局认为万航公司在质疑中未提供基础事实依据的必要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却要求万翔公司提供相关市场调研数据、参数合理性论证记录、专家认证意见、技术标准依据等佐证材料来进行质疑答复,我局不予支持。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事实依据”。
经查阅万航公司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内容,万航公司认为招标文件中核心设备的技术要求过高且脱离职业学校实际需求。但是万航公司所阐述内容亦为主观推断性表述,例如万航公司对“全高清互动录播跟踪一体主机”脱离需求分析中阐述:“职业学校录播的核心需求是稳定录制课堂教学内容、实现简单的师生互动记录,*.***、****等协议主要用于专业视频会议场景,‘*+*’互动能力及双流互动等功能对于常规教学录播非必需,且会显著增加设备采购成本;其支持的基于计算机视觉**技术的**人工智能跟踪算法,要求人脸识别与肢体行为双重智能识别跟踪,对于职业学校课堂教学而言,普通的运动轨迹跟踪功能已能满足需求,双重智能识别跟踪属于功能冗余,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万航公司并未提供相关协议主要用于专业视频会议场景、相关功能对于常规教学录播非必需等观点的依据来源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来印证其分析阐述内容的正确性。
万航公司对“数字音效声卡” “**智能跟踪处理软件”脱离需求的分析同样存在上述问题。
综合上述情况,我局认为万航公司在质疑中未提供基础事实依据的必要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却要求万翔公司提供相关市场调研数据、参数合理性论证记录、专家认证意见、技术标准依据等佐证材料来进行质疑答复,我局不予支持。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关于该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设定,万翔公司和翔安职校提供了该项目预算前期论证材料和控制价审核结论书。万航公司认为该项目采购包*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设定不合理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该项目质疑阶段,万翔公司和翔安职校对部分设备参数进行修改,涉及采购包*“全高清互动录播跟踪一体主机”等参数修改设备。我局于****年*月**日向该项目造价单位翔发采购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请其协助函询确认该相关参数修改对于相关设备价格影响,并向万航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告知书》告知调查事项以及调查所需时间。*月**日,翔发采购公司予以函复并提供函询结果,函询单位与造价期间函询单位一致,相关设备产品参数修改后的函询价格亦与造价期间函询价格一致。*月**日,我局组织该项目原价格论证专家组就产品参数修改后价格变动情况进行论证,专家组一致认为:采购包*相关设备产品参数修改属于非实质性变更,不影响相关设备产品价格。
综合上述情况,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此外,万航公司称“翔安职校相关负责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某工程商等存在相互勾结的嫌疑”,但其既未明确具体工程商名称,也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我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也未发现翔安职校、万翔公司与中教公司、优仕公司、筑顺公司之间存在相互串通的情形。因此,万航公司所述相关勾结事项不属于法定投诉事项,我局不予审查。
综上,我局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予以驳回;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予以驳回。
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的规定,我局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和专家评审的程序,属于处理投诉事项所需的必要核查工作,所需时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共计**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翔安区财政局
****年*月**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