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2026-04-13 00:00:00
宣传“***%羊毛”实为“**%”?网购虚标材质纠纷巧化解
****年**月,消费者张先生在淘宝平台浏览时,被一家店铺展示的某款大衣吸引。该商品详情页醒目标注“成分:***%羊毛”。出于对“纯羊毛”品质的信赖,张先生以****.**元的价格下单购买。收货后,发现大衣内衬水洗标标注的成分为“面料:**%羊毛 **%聚酰胺纤维”,与商家宣传的“***%羊毛”不符。
张先生立即联系店铺客服,询问情况并申请退货退款。客服却解释称是运营人员制作详情页时出现了错误,并以商品详情页标有“特价商品售出不退不换”为由拒绝退货。张先生遂依据淘宝平台提供的店铺营业执照信息,向象山县消保委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象山县消保委工作人员首先对涉诉商品的淘宝链接进行电子取证,固定了页面中“成分:***%羊毛”及“特价商品售出不退不换”等关键宣传内容。同时向商家调取了销售记录、进货单据及库存产品照片,并核对了张先生提供的订单截图、支付记录等信息。
经核实,该款大衣水洗标标注成分确为**%羊毛、**%聚酰胺纤维,与商家宣传内容不一致。
在消保委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为张先生办理全额退货退款,返还货款****.**元。此外,该商家在淘宝平台发布含有“成分:***%羊毛”字样的大衣商品,其成分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商家在商品页面中标明“特价商品售出不退不换”,违反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时,象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商家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购物虚假宣传消费纠纷,涉及经营者以详情页制作错误为由推卸法定义务,以及以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退货权利等核心问题,对规范网络交易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一是经营者不得以“操作失误”为由免除法定告知义务。羊毛含量属于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核心信息,**%羊毛与***%羊毛在保暖性、价格成本等方面均存在差异。经营者以详情页制作错误为由拒不承担责任,该理由不能成为规避法定义务的正当依据。
二是经营者单方声明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于无效条款。除法定例外情形外(如定制商品、生鲜易腐等),通过网络购买的商品均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的法定退货权利,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责任,依据相关规定应属无效。
来源 | 象山县消保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