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6-04-22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哈尔滨龙圣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号凯德广场东区*****号
被投诉人*:依安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地址:依安县依安镇民生街**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颀晟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生创业园*层***室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投诉人关于****年依安县新兴镇、双阳镇、阳春乡农业机械采购项目一标段(项目编号:〔******〕*****〔**〕********)(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一)质疑答复存在重大事实错误,答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二)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的答复引用已废止的规章, 法律适用存在严重错误。
(三)评审报价计算错误,投诉人依法应享受的**%本国产品价格扣除未被执行,可能影响中标结果。
(四)中标结果公告未公示中标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违反信息公开规定。
(五)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号核心条款,应依法判定为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评审。
关于投诉事项(一)。经查证,本项目中标(成交)结果公示,包*中标供应商为泰来县风泰农机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在质疑事项*答复中将中标供应商写为齐齐哈尔宝洲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实际不符。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被投诉人*在对质疑事项*的答复中引用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十二条,该办法已废止,存在适用规范性文件不当的问题。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中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经查证,参与本项目所有投标供应商均提供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四、政策执行要求中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声明函》或有关证明文件”,此规定是针对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情形。经查证,参与本项目所有供应商均提供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无需公示供应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五)。经查证,中标供应商(泰来县风泰农机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产品“联合收割机(含原厂大豆挠台)(品牌:约翰迪尔,规格型号: ******(****)(**),制造商:约翰.迪尔(佳木斯)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同时提供了该产品的《推广鉴定注册报告》,经向天津市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与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天津市农业机械质量鉴定中心)函询,其复函证实报告内容真实有效。该报告能够证实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满足采购文件联合收割机(含原厂大豆挠台)的具体技术(参数)要求。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三)(四)(五)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泰来县风泰农机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