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齐齐哈尔-2026-04-22 00:00:00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依财采投处〔****〕*号
投诉人:哈尔滨龙圣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中源大道*****号凯德广场东区*****号
被投诉人*:依安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地址:依安县依安镇民生街**号
被投诉人*:黑龙江省颀晟全过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民生创业园*层***室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年依安县红星乡、三兴镇、新发乡、太东乡、新屯乡农业机械采购项目二标段(项目编号:〔******〕*****〔**〕********)(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投诉事项如下:
(一)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的答复程序违法,且对价格扣除政策理解错误,应依法组织重新评审。
(二)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的答复适用已废止规章,认定错误,构成信息公开违法。
(三)被投诉人对质疑事项*的答复缺乏事依据、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侵犯投诉人知情权。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评审。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号)三、对本国产品的支持政策中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经查证,参与本项目所有投标供应商均提供了《关于符合本国产品标准的声明函》。对于仅有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政府采购项目,本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评审优惠。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经查证,被投诉人*在质疑事项*的答复中引用了《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 第十二条,该办法确实已废止,存在适用规范性文件不当的问题。据此,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第六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泄露给其他人,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已经告知投诉人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第三方检测报告,满足所投产品的技术参数要求,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据此,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二)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事项(一)(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一)(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依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个月内向齐齐哈尔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安县财政局
****年*月**日
抄送:齐齐哈尔宝洲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