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5年能力提升(第三批)建消产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2包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6-01-28
安徽/合肥 质疑投诉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2025年能力提升(第三批)建消产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2包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安徽/合肥-2026-0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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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年能力提升(第三批)建消产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第*包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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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年能力提升(第三批)建消产品检验检测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安徽全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号**号楼***室
被投诉人*: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延安路**号
被投诉人*: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紫云路***号
相关供应商:合肥元正质量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太原路**号*幢厂房***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投诉事项:项目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在对投诉人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未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实施评分…具体表现为:采购文件在“所投产品综合情况”“项目保障措施”“售后服务”“培训方案”等评审项中,已明确设置相应的评分内容、评分标准及分值区间,投诉人投标文件已就上述评审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但在实际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上述主观评分项目给出的评分明显偏低,且与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及分值设置未能形成合理对应关系,评分结果缺乏与量化评审标准相一致的评分依据。评审委员会未能严格依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实施评审,客观上影响了投诉人综合得分,进而影响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性,构成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相关规定的违反。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安徽省财政厅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