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2026-04-21 00:00:00
梧州市凯哲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我公司于 **** 年 ** 月 ** 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含有腐植酸水溶肥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为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公平、公正,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我公司联合采购人共同核查质疑事项,现依法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贵公司认为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请求将评标办法改为最低评标价法。
二、质疑答复
贵公司所提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一)事实认定:本项目不属于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 的货物服务项目
本项目采购的含腐植酸水溶肥,并非仅满足通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即可,而是结合龙胜各族自治县农业生产实际,设置了特定技术、专属服务、特殊交付与验收要求,具体如下:
*.技术参数特定化:明确腐植酸来源、养分配比、微量元素、适用土壤与作物、肥效周期、安全性等专项指标;
*.服务要求本地化:免费送货上门、农户签收花名册、现场照片留存、技术培训、肥效跟踪、应急保障、* 年质保、包退包换;
*.交付验收特殊化:* 日内配送至乡镇村屯农户、提供检测报告原件、有机农业评估证明原件、现场抽样送检等。
上述需求已超出通用标准货物范畴,属于有特定技术、服务、履约要求的采购项目,不适用最低评标价法。
(二)法律依据: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合法合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本项目有特定技术、服务、交付、验收要求,不属于该条款强制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评审因素应当与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本项目评分因素均对应采购需求,量化清晰、权重合理、无无关或歧视性条款,符合法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本项目根据实际采购需求选用综合评分法,具备明确法定依据。
(三)关于引用依据的说明
贵公司所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释义》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仅为指导性参考资料,不能作为认定本项目违法的法定依据。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评标办法合法有效,不予调整。同时,本项目评标办法相关内容已在政府采购指定平台公开公示,充分保障了所有潜在供应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程序合法合规。
若贵公司对本答复不满意,可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规定,在本答复送达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广西合士嘉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 年 ** 月 **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