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经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2026-04-21
四川/雅安 质疑投诉
荥经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四川/雅安-2026-04-21 00:00:00
荥经县财政局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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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所地(地址):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四川省绵阳市梓潼县文昌镇金牛路北段***号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线***+***(牛背山镇苏河坝)处路基水毁修复工程(*****************)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号)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为界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因素:……(四)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以及《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号)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存在下列情节之一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但未中标(成交)的;……*.采购金额*‰**‰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为一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给予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购金额(*,***,***.**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元、在*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本机关决定对四川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荥经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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