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2026-04-20 00:00:00
一、项目名称
中共长春市九台区委宣传部****年度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更新采购项目(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辉弘图书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以北一克拉君顶国际****号**
被投诉人*:中共长春市九台区委宣传部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九台大街***号
被投诉人*:九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长春市九台区民生大厦西门四楼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科***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受理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关于“图书种数不足**种”的答复严重失实,本项目必采书目(目录一)图书种数仅**种,违反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农家书屋出版物配备数量的强制性规定,且“二次采购”在客观上已无可能。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关于“推荐目录品种比例不低于**%”的答复错误,本项目目录一(必采书目)中大量图书不在《****年农家书屋重点出版物推荐目录》及****年吉林省推荐目录内,严重违反推荐目录品种比例要求,且存在以“定制书目”排除竞争、涉嫌利益输送的重大嫌疑。
投诉请求: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就本项目采购文件进行修改。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我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投诉答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结论,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