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江县黄陂湖大道以西水域出租项目交易公告
2026-04-21
安徽/合肥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庐江县黄陂湖大道以西水域出租项目交易公告
安徽/合肥-2026-04-21 00:00:00

庐江县黄陂湖大道以西水域出租项目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开标倒计时
* ** 小时 ** 分钟

庐江县黄陂湖大道以西水域出租项目公告

项目名称

庐江县黄陂湖大道以西水域出租项目

项目编号

**************

委托方

庐江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庐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方式:*************

公告、

竞价期限

*. 公告期:****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年*月**日*:**始至****年*月**日**:**,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秒。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出租标的的可使用面积(亩)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庐江县黄陂湖大道以西水域

**.**

*

*.****

*.**

*、标的坐落位置:黄陂湖大道以西水域

*、上述面积为委托方参考面积,仅供参考。本项目实际移交面积与公告中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成交价格,其他有关瑕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并向委托方了解。

*、现状招租及交付:本次出租以标的现状招租、按现状交付。意向承租人应自行现场踏勘,充分了解租赁水域的自然边界、水深、水质、进出通道、附属设施、周边环境及可能存在的瑕疵等全部现状。成交后,承租人不得以面积差异、现状不符、水域条件不满足养殖要求等任何理由要求调整租金、延长租期或解除合同

用途及要求

*.标的用途:水产养殖。

*.承租人使用标的必须不污染水源,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若因承租人原因造成水质污染或其他环境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原貌(或按环保要求治理达标),并承担全部责任。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租金按年支付(提前三十天一次性交齐年租金),先支付后使用;首期租金在合同签订之日后*日内一并交于出租方(每年租金都按成交价一次性收取,不递增)。

*.履约保证金为首年租金前三个月总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生效前提交,合同终止且无承租人责任后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分的。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承租条件

*.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项目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租赁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

*.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根据租赁需要自行到相关部门开通水、电手续,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安全使用水、电等,并按时交纳水、电等各项费用,自行承担逾期交纳的法律责任。

*.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协议。合同生效后交易双方须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公开手续。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所附《庐江县黄陂湖大道以西水域出租合同》。

四、承租人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交易主体库登记

意向承租人须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注册不收取任何费用。

*.注册网址:****://***.*****.**/**/;注册办理流程具体请参见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栏目中的“投标人”*“主体库登记”*“交易主体登记指南(投标人)”。

*.注册咨询电话:*************。

注:已注册入库的意向承租人无须重新注册。

项目登记

*.登录:完成注册及认证的意向承租人可使用己方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登记:进入系统后,点击“网上登记”,在“登记中”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新增”按钮进行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保证金缴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注册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账号如下:(请选择以下任何一家银行递交即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建设银行庐江黄山路支行

*******************

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

中国银行庐江支行

************

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可登陆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电话支持(*************)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保证金数额不足、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缴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竞价规则详见本公告附件网络连续竞价须知。

*.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元或其整数倍。

*.如转让标的有优先权人的,须按照上述要求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方可进入竞价系统行使优先权。逾期或者未按规定完成上述流程视同放弃优先权。

重要提示:请使用****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请参见本公告电子附件《产权交易操作手册》。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成交公告及《中标(成交)通知书》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在网站上发布成交公告。

*.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合同签订生效后,成交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本息原途径退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本息原途径退还。

*.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缴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庐江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心、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保证金原额划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交易服务费由委托人承担。

*)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租赁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成交公告有异议,可自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室(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号东方水岸写字楼*楼)。联系电话:*************。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交易服务费收取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成交人支付,收费标准为第一年成交月租金的**%,且单个项目服务费不低于****元。

七、其他说明

*.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运营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任何要求澄清出让公告的意向承租人,均应于公告截止日前*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文字、传真等)向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提出。逾期递交的澄清文件不予受理。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该公告内容为出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周主任,联系电话:*************

企业库注册

联系电话:************转***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曹工,联系电话:*************

技术支持

*************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

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合肥庐江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附件*:

庐江县黄陂湖大道以西水域出租合同

(参考)

出租人(甲方):庐江县乡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

合同签订地点: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东顾山街道晨光路**号东方水岸写字楼*楼

合同签订时间: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就出租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水面基本情况及用途

*.* 甲方将位于庐江县黄陂湖大道以西的约**.**亩水域(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范围为准,面积不再另行复核)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已认可并接受该水域的现状,同意按交付时的实际状况承租。

*.* 水面用途:水产养殖。乙方承诺养殖方式为生态健康养殖,养殖密度及投饵量应符合安徽省或合肥市发布的水产养殖技术规范或尾水排放标准。

*.* 禁止事项:

不得投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违禁药品;

不得破坏原有堤坝、涵闸、进排水设施;

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包括但不限于建永久性建筑物、填埋水域等);

不得将水域用于工业、商业地产等非养殖用途。

第二条:租赁期限

水域租赁期限为 * 年,自 **** 年 月 日 起至 **** 年 月 日 止。租赁期满后,如乙方有意续租,应于租期届满前 *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续租的,应另行签订书面续租协议,最长可续租 * 年,即续租后总租期不超过 ** 年,若乙方未按约定期限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未就续租达成一致,租赁期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三条:价格与支付方式

*、价款为人民币 元

*、本合同签订 *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年租金。

(一)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

(二)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三)乙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向甲方缴纳首年租金(乙方支付租金时,备注“**水域+**年度租金”,以便甲方核对)。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当期租赁年度开始前**日内向甲方支付。

第四条:履约保证金

*.* 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金额为首年租金的三个月总和,即人民币 ******** 元(大写:************)。乙方未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本合同不生效,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租赁期满且乙方无违约行为、已结清所有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赔偿金、检测费、清运费等)、完成水域清退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日内无息退还保证金。

*.*若乙方发生违约,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或用于修复受损水域,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由此导致留存的保证金减少的,乙方应在甲方通知的限期内补足保证金差额,逾期未补足的,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支付滞纳金,且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履约保证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并在租期届满后收回水域。

*.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水域,制止乙方损坏水域及水利设施的行为,要求限期整改,并要求赔偿损失。

*.水域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时,甲方有权获得水域本身、原有设施及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

*.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非法干涉乙方合法养殖活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依法享有水域的养殖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但该权利的行使不得违反本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及环保要求

*.合法经营,文明管理,不得利用水域从事违法养殖、非法捕捞、倾倒垃圾、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违法活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及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依法保护水域,不得造成永久性损害,不得破坏原有堤坝、涵闸,确保周边农田灌溉和居民生活用水不受影响,因乙方行为导致水利设施损坏、水资源污染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修复、整改,并承担全部修复费用及损失,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依法享受国家和当地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归乙方所有)。

*.水域被依法征收、征用或占用时,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有权获得以下补偿:

(*) 乙方自行投入的养殖物、生产设施、临时看护房等财产的评估价值;

(*) 乙方已支付但未使用期间的租金(按实际未使用天数折算);

(*) 因征收导致养殖周期中断而造成的合理经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已投入的种苗、饲料、人工等成本),具体金额以双方共同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评估费用由乙方承担),或按征收补偿方案中明确给予经营者的部分计算。

*.水域本身的补偿及土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包、抵押或转让本合同权利(包括水域使用权),不得将水域交由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水域,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及时向甲方交还水域,并在【】日内清除乙方添置的可移动设施,将水域及原有水利设施恢复至租赁初始状态(自然损耗除外),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完成交接。逾期未清除或未恢复原状的,甲方有权自行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且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养殖许可证、环保备案等相关证照,承担相关费用,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含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水域严重毁损、无法继续养殖的,双方可协商解除或变更合同。

(二)合同期满前 * 个月,乙方如需续租,应按照本合同第*.*条办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双方协商一致;

*.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因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建设或水利、环保等公益事业需要征收、征用、占用该水域的,本合同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水域,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不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水域,擅自改变用途的;

*.在承租水域内进行非农建设(包括搭建永久性建筑物),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搭建临时设施的;

*.破坏、污染水域,经甲方或环保部门书面通知后 ** 日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恢复的;

*.逾期支付租金超过 ** 日,经甲方书面催告后 ** 日内仍未支付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或抵押水域使用权的;

*.被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清算,或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且明确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的。

*.未按约定办理养殖、环保等相关证照,或证照过期未续期,经甲方催告后仍未办理的;

第七条:违约责任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或变更,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实际损失。

*.甲方非法干预乙方生产经营,造成乙方损失的,应赔偿实际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

*.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当期应付未付租金的 万分之五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

*.甲方逾期交付水域的,每逾期一日,按首年租金的 万分之五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乙方支付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损失等),相关损失,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优先扣除

*.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水域,破坏水利设施或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损失金额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同时乙方应支付合同总租金 **%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添附物处理

*.* 租赁期内,乙方如需搭建临时看护房、增设备平台等附属设施,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明确是否可移动。

*.* 可移动设施(如增机、网箱、临时活动板房等)在合同期满或解除后 ** 日内由乙方自行拆除清运,逾期未拆除的,视为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处置,处置费用由乙方承担。

*.* 不可移动设施(如水泥护坡、固定建筑、深水井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建设。若甲方同意建设,则租赁期满后该等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

第九条:水质保护与环保责任

*.* 乙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养殖尾水排放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不得向水域倾倒养殖废弃物、生活垃圾、有毒有害物质等,不得造成水体污染

*.* 甲方有权每**个月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水域水质进行抽样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检测应提前*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到场,并采用双方认可的检测方法。 若检测结果超出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则该次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有权在收到检测报告后**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并可要求共同委托另一家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复检,复检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如最终确认超标,乙方须在**日内整改达标,逾期未达标或整改后仍超标,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检测费、治理费等)

*.* 因乙方养殖行为造成周边环境污染或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赔偿,甲方因此被追究责任的,有权向乙方全额追偿,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其他约定

**.*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处理:

*.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与备案

**.*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安徽省·合肥市)依法公开。

**.*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 份,乙方执 *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方(章): 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特别提醒:潜在投标人查阅招标文件后,如参与投标,则需按招标文件获取时间内通过相应电子交易系统完成投标信息的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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