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2026-04-20 00:00:00
*号办公楼中央空调维保项目澄清答疑公告二
安徽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受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就其*号办公楼中央空调维保项目(招标编号:***********************)进行国内公开招标,以下为回复投标单位疑问:
*、招标文件评分项规定:项目负责人具有暖通空调或机电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分。该条款仅认可暖通类专业职称中的“暖通空调”单一名称,对同属暖通类专业、仅名称表述不同的“暖通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制冷与空调”等职称不予认可,已构成不合理限制,严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恳请予以调整。
回复:招标文件评分项现修改为项目负责人具有暖通类或机电类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分。
*、招标文件中第五章*.*商务技术部分评审规则中技术部分项目人员配置及资质*.项目负责人具有暖通空调或机电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分。根据国家法规相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应由注册相应专业的建造师担任。
回复:本项目属于维保项目,非建设性项目,项目负责人不需要由注册相应专业的建造师担任。
*、招标文件中第五章*.*商务技术部分评审规则中技术部分项目人员配置及资质*.项目成员(不包括项目负责人)具有特种设备作业证(制冷与空调作业证*操作项目为: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低压电工、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高空作业证等均为应急管理部门颁发)证书的每提供*人,得*分,最高*分,同一人具有多个证书的不重复计分。按照国家法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急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外,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书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不应指定应急管理部门。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是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本项目延期至北京时间****年*月**日**:**开标。
此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与本澄清公告不一致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安徽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受安徽省皖北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就其*号办公楼中央空调维保项目(招标编号:***********************)进行国内公开招标,以下为回复投标单位疑问:
*、本项目要求资格审查业绩为:自 **** 年 * 月 * 日起(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中央空调维保业绩,很多中央空调维保项目业绩签订服务期限都是*年(本招标服务期限也是*年),因此很多**年*月*日起签订的中央空调维保业绩都在服务期限内,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者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回复:同意,正在履约的和已完成项目业绩均予以认可,正在履约业绩提供业主出具的业绩正在履约的证明。
*、本项目要求资格审查业绩为:自 **** 年 * 月 * 日起(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中央空调维保业绩,很多中央空调维保项目业绩签订服务期限都是*年(本招标服务期限也是*年),因此很多**年*月*日起签订的中央空调维保业绩都在服务期限内,无法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者验收相关证明材料”。
回复:同意,正在履约的和已完成项目业绩均予以认可,正在履约业绩提供业主出具的业绩正在履约的证明。
*、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明确要求“项目负责人具有暖通空调或机电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得*分”。我方注意到,目前国内绝大多数中央空调售后类公开招标项目中,针对项目负责人的职称要求,均普遍将“暖通类”“机电类”专业作为核心认可范围,并未局限于“暖通空调”单一专业。
暖通工程专业与暖通空调专业同属暖通领域核心相关专业,二者在专业知识体系、技能要求、岗位适配性上高度重合,均围绕空调系统、通风设备、暖通设施的运维、管理开展教学和实践,具备暖通工程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完全具备承担本项目中央空调维保项目负责人的专业能力,能够满足项目运维需求。参考同类中央空调维保项目的招标惯例,如部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均将暖通相关专业统一纳入评分范围,并未对细分专业进行不合理限制。因此,我方疑问:恳请贵方将“暖通工程专业”纳入项目负责人职称评分范围,即项目负责人具有暖通空调、暖通工程或机电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均给予相应*分,确保评分标准的合理性和包容性,避免因专业名称的细微差异排斥合格潜在投标人。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文件中就“项目人员配置及资质”仅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证明,未对本项目所有配备人员的社保证明提出要求。我方认为,该要求不符合中央空调维保项目的服务特性,也难以有效防范潜在投标风险。中央空调维保工作具有专业性强、实操性高的特点,项目整体服务质量依赖于全体配备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稳定性,所有参与项目的人员均需具备相应的专业素养并隶属于投标企业。仅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社保证明,无法证明其他配备人员与投标企业的合法劳动关系,可能存在潜在投标人通过外借证书、临时聘用非本企业人员等方式参与投标的情况,既违背了招标工作的公平性原则,也可能影响项目后续维保服务的连续性和专业性。
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要求及同类项目招标惯例,如部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明确要求项目所有配备人员均需提供社保证明,以此证明人员为本单位在职人员。因此,我方疑问:恳请贵方调整相关要求,明确要求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的所有人员(含项目负责人)均提供相关社保证明材料(近*个月社保缴费证明),杜绝外借证、临时聘人等违规投标行为,确保投标团队的真实性和稳定性,保障项目维保服务质量。
回复:按招标文件执行。因项目组成员存在较大变动可能,后续在合同签订中约定项目组成员入场前提供社保证明。
特此澄清。
安徽省阳光采购服务平台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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