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普财采决〔2026〕2号)
2026-04-20
广东/揭阳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普财采决〔2026〕2号)
广东/揭阳-2026-04-20 00:00:0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普财采决〔****〕*号)

发布机构:发布时间:********** **:**:**

采购计划编号:

投诉人:深圳京宏医疗设备供应链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头社区沙井南环路***号星展广场*栋*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周贵文。

被投诉人: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普宁大道商业街南侧林青段西起第**幢首层东起第**间(自主申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秋城。

相关供应商:广州国盈医药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漆宇宁。

投诉人于*****月**日就“普宁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采购文件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日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的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年*月*日对投诉人的投诉依法予以受理。经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投诉人请求:

*.暂停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不得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合同的,责令立即停止履行,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本次质疑并非单纯针对采购文件本身,而是针对中标结果公告后才知晓的,基于违法采购文件作出的不合理中标结果违法事项,权益受损的起算点为中标结果公告之日,未超出法定*个工作日质疑期限,招标公司答复函的超期认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

*.要求调取本项目的评审委员会打分明细、评审记录、分项评分说明、评审报告全文等给予投诉人,并查看评审录像是否存在违规行为。

*.依法确认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分主观分“供货实施方案”“质量保障措施方案”等的评审条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属于无效评审条款。依法责令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重新评审,或依法确认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法调取采购人普宁市中医医院在此次采购活动启动前对待采购设备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小儿呼吸机的号核心技术参数的论证记录,如何确认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小儿呼吸机的号核心技术参数满足三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无效条款。依法确认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依法对被投诉人普宁市中医医院、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各评委的此次政府采购行为递交同级纪委监委,进行有无违法干预政府采购、同等级设备选择高价中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法行为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诉称:

投诉人于*****月**日,向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事项为:招标文件主观分评审条款未细化量化,评审行为无客观标尺、核心参数具有明确指向性、排他性,符合要求的厂商不足*家。代理机构于*****月**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主观分评审条款未细化量化,评审行为无客观标尺。因主观分未量化,缺乏客观标尺,评判模糊性强,纯主观定性描述,未细化量化,专家打分出现明显畸高畸低。事项依据:我司与中标方广州国盈医药有限公司使用同样核心产品进行投标,仅*项设备存在差异,其中立体动态干扰电治疗仪我司提供的同品牌更高端型号**********,优于中标人型号**********,技术响应无实质性负偏离;但投诉人技术得分**.**分、商务得分**.**分,中标人技术得分**.**分、商务得分**.**分,主观分合计相差*分,在投诉人价格分满分**分、中标人价格分仅**.**分(相差*.**分)的情况下,在使用同等设备,标书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辑的情况下,中标人仅靠主观分畸高得分排名第一,评审结果明显不公,打分畸高畸低事实清楚。招标文件中主观分共**分,其中供货实施方案(**分)有以下*点要求(*)整体供货计划和流程(*)项目管理和进度控制方案(*)安装调试和检查方案(*)技术支持情况(*)售后保障方案质量保障措施方案和质量保障措施方案**.*分)有以下*点要求质量保障措施方案(*)质量保障计划(*)质量控制流程(*)安装调试和检查方案(*)应急保障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共设有一下**点评分要求每点*,评分标准均为能满足采购人需求即得*分,不满足得*分,未编辑得*分。以上任何一点标准均没明确量化,仅以“方案完整度”“优、良、中、差”此类似违反财政令第五十五条的设置模糊分值来进行打分。根据行业专家对财政令第五十五条解读,医疗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标准,必须与项目核心需求(供货周期、安装调试、临培训、售后响应、质保服务等)直接对应,且必须设置可量化的评分标准(如“售后*小时内现场响应得满分,*小时内得**%分,超出*小时不得分”);仅以“方案完整度”“优、良、中、差”设置模糊分值,不符合医疗设备政府采购的行规范,无法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性与公正性。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第六十四条。

投诉事项*:重点参数指向性、排他性。我司根据*****月**日公布的中标结果,对中标公司广州国盈医有限公司投标的品牌型号进行查询,发现其投标的设备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品牌艾利特型号********参数与招标文件中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的重点参数(▲*适用范围:对经络穴位进行刺激,用于兴奋神经肌肉组织、镇痛、消炎、促进局部血液循环、产后康复的辅助治疗)完全一致。并且在官方网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中,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命名设备有*个其中*个为艾利特公司,子午流注注册设备目前**个,综合上述查询均仅品牌艾利特符合上述重点参数。满足该项目重点参数的厂商不足*家,无法形成充分竞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投诉事项*:重点参数指向性、排他性。据招标文件中小儿呼吸机参数▲一、基本要求:专门为早产儿、新生儿、儿童提供适用于体重不高于**公斤体重的病人进行机械通气;该参数官方网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小儿呼吸及设备注册共*个,仅有弗里茨史蒂芬(长沙)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能用于不高于**公斤体重的病人,其他品牌公斤数均不符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被投诉人)述称:

*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商务需求中的“其他要求”约定:“*、投标人需按照采购需求特点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为本项目编制供货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含:整体供货计划和流程、项目管理和进度控制方案、安装调试和检查方案、技术支持情况、售后保障方案。*、投标人需按照采购需求特点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为本项目编制质量保障措施方案,方案内容包含:质量保障计划、质量控制流程、质量管理措施、应急保障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的规定。另外,招标文件在评审标准中细化明确了“供货实施方案”、“质量保障措施方案”包含的具体内容(整体供货计划和流程、项目管理和进度控制方案、安装调试和检查方案、技术支持情况、售后保障方案、质量保障计划、质量控制流程、质量管理措施、应急保障措施、环境保护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且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量化至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标人编制的……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 *、投标人编制的……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 *、没有编制……的不得分),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的规定。故评审因素不存在投诉事项所述情形。

*、我院该设备的采购参数基于临通用需求设定,其适用范围“对经络穴位进行刺激,用于兴奋神经肌肉组织、镇痛、消炎、促进局部血液循环、产后康复的辅助治疗”属于行业通用技术要求,未针对特定品牌、专利设置排他性条款。经与代理机构共同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除艾利特(湖南)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外,海南先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福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同类产品均能完全满足上述参数要求,符合*家以上厂商参与竞争的要求,不存在参数指向特定品牌、限制竞争的情况。

*、我院设定的“专门为早产儿、新生儿、儿童提供;适用于体重不高于**公斤的病人进行机械通气”参数,是结合我院儿科临诊疗实际使用场景制定的常规适用范围要求,即该设备需满足为**公斤及以下体重病人进行机械通气的需求。经与代理机构共同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除弗里茨史蒂芬(长沙)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外,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曼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小儿呼吸机产品,可满足**公斤以下病人的机械通气需求,其适用范围均涵盖上述参数要求(详见附件*),符合*家以上厂商参与竞争的要求,不存在参数指向特定品牌、限制竞争的情况。

相关供应商述称:

相关供应商广州国盈医药有限公司经本机关书面通知,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出意见。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普宁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为***************,预算金额为*,***,***.**元,采购人为普宁市中医医院,采购代理机构为广东悦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标的包括:婴儿*组合复苏器、微流***模块、婴儿培养箱、立体动态干扰电治疗仪、劲椎牵引椅、熏蒸治疗仪、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特定电磁波治疗仪、神经肌肉低频电刺激仪、肢体运动康复器、输液泵、微量注射泵、病人监护仪(*)、空气波压力治疗仪、电动综合手术、麻醉机、病人监护仪(*)、自体血液回收机、医用充气升温仪、移动式*形臂*射线透视系统、洁净蒸汽发生器设备、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器设备、小儿呼吸机、体外冲击波治疗仪。

被投诉人于*****月**日在广东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公开发布本项目的《普宁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和该项目的《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等材料。《普宁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招标公告》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年*月******年***日每天上午 **:**:**至**:**:**下午**:**:**至**:**:**,方式为在线免费获取,公告期限为公告发布之日起*个工作日。投诉人自称于*****月**日获取上述《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

该项目的《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审标准为商务部分**.*分技术部分**.*分报价得分**.*分,其中技术部分由技术响应(**.*分)和供货实施方案 (**.*分)两部分组成。供货实施方案**.*分)的评审标准为根据投标人按照商务要求编制的供货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评价:(一)整体供货计划和流程(*、投标人编制的整体供货计划和流程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 *、投标人编制的整体供货计划和流程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没有编制整体供货计划和流程的不得分。)(二)项目管理和进度控制方案(*、投标人编制的项目管理和进度控制方案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投标人编制的项目管理和进度控制方案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 *、没有编制项目管理和进度控制方案的不得分。) (三)安装调试和检查方案(*、投标人编制的安装调试和检查方案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投标人编制的安装调试和检查方案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没有编制安装调试和检查方案的不得分。)(四)技术支持情况 (*、投标人编制的技术支持情况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投标人编制的技术支持情况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没有编制技术支持情况的不得分。)(五)售后保障方案(*、投标人编制的售后保障方案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投标人编制的售后保障方案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没有编制售后保障方案的不得分)”。商务部分质量保障措施方案 (**.*分),评审标准为根据投标人按照商务要求编制的质量保障措施方案进行综合评价:(一)质量保障计划(*、投标人编制的质量保障计划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投标人编制的质量保障计划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没有编制质量保障计划的不得分。)(二)质量控制流程 (*、投标人编制的质量控制流程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投标人编制的质量控制流程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没有编制质量控制流程的不得分。) (三)质量管理措施(*、投标人编制的质量管理措施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投标人编制的质量管理措施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没有编制质量管理措施的不得分。)(四)应急保障措施(*、投标人编制的应急保障措施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投标人编制的应急保障措施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没有编制应急保障措施的不得分。)(五)环境保护措施(*、投标人编制的环境保护措施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投标人编制的环境保护措施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没有编制环境保护措施的不得分。)(六)安全保障措施(*、投标人编制的安全保障措施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投标人编制的安全保障措施不能够完全满足采购需求相关要求和实现项目目标要求的,得*分;*、没有编制安全保障措施的不得分。)

该项目的《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中采购人需求中关于投诉人投诉涉及的“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和“小儿呼吸机”的具体技术参数情况如下:

“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共设置了**项参数(或要求),其中仅有一项为带号的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具体为质保期:≥*年”;有**“▲”号重要技术参数条款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小儿呼吸机”共设置了**项参数(或要求),其中仅有一项为带号的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具体为质保期:≥*年”;有**“▲”号重要技术参数条款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其中第一项要求一、基本要求:专门为早产儿、新生儿、儿童提供;适用于体重不高于**公斤体重的病人进行机械通气”。

该项目****年**日在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项目采购系统(下称采购系统)进行远程开标、评标。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有广州国盈医药有限公司、广东文赢科技有限公司、江西醉卧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深圳京宏医疗设备供应链有限公司、深圳发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经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并经采购人确认,本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为广州国盈医药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于*****月**日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等网站发布该项目的《普宁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结果公告》。

投诉人于*****月**日向被投诉人提交《质疑函》,质疑事项为:*.质疑标书设置不合理性:主观分未量化,缺乏客观标尺,评判模糊性强,纯主观定性描述,未细化量化,导致评审自由裁量权过大;*.同样核心产品,仅两项技术条件承受产品却因主观分未量化,缺乏客观标尺,评判模糊性强,纯主观定性描述,未细化量化,导致专家打分出现明显畸高畸低,超出合理范围,应重新评定;*.招标文件参数指向性明显并未经给供应商对采购需求参数项提出质疑时间;*.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参数指向性明显,符合重点参数的厂商不足*家;*.小儿呼吸机参数参数指向性明显,符合重点参数的厂商不足*家。被投诉人于*****月**日向投诉人作出《关于普宁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的质疑答复函》。《关于普宁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招标项目的质疑答复函》针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分别答复如下:*.对于质疑事项*,提出质疑的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质疑无效;*.对于质疑事项*,招标文件的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评审过程未出现质疑所述的“畸高畸低”情形,质疑不成立;*.对于质疑事项*,不存在“未给供应商提出质疑时间”的情形,质疑不成立;*.对于质疑事项*,提出质疑的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质疑无效;*.对于质疑事项*,提出质疑的时间已超出法定质疑期限,质疑无效。

上述事实,有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本机关认为:

投诉人提出的第*项投诉事项为*:招标文件主观分评审条款未细化量化,评审行为无客观标尺。因主观分未量化,缺乏客观标尺,评判模糊性强,纯主观定性描述,未细化量化,专家打分出现明显畸高畸低。从该投诉事项的表述来看,投诉人是认为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文件设置的评审标准不合理,进而导致专家打分出现明显畸高畸低,其本质系对采购文件合理性的质疑。本机关经审查该项目采购文件中设置的商务技术评审标准,未发现该评审标准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本案中,投诉人自认其已于*****月**日获取该项目采购文件,根据上述规定,其对该项目采购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月*日之前提出。投诉人于*****月**日才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已超出法定的质疑期限,被投诉人答复称投诉人的该项质疑无效,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认可。

投诉人提出的第*投诉事项为“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重点参数存在指向性、排他性,满足该项重点参数的厂商不足*家,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结合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该项投诉的法律依据,投诉人提出本项投诉的本质是主张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设置的“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参数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甚至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本案中,投诉人提出该项主张的理由是其中*项“▲”的重点参数与广州国盈医药有限公司投标的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的品牌参数完全一致。然而,该项目采购文件设置的“子午流注穴位治疗仪”带号的实质性条款仅有质保期:≥*年”一项;而**“▲”的重点参数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同时,被投诉已举证证明除中标产品之外,还有其他产品符合投诉涉及的参数。因此,投诉人的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投诉人提出的第*投诉事项为“小儿呼吸机”重点参数存在指向性、排他性。结合投诉人在其投诉书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作为该项投诉的法律依据,投诉人提出本项投诉的本质是主张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设置的“小儿呼吸机”参数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甚至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情形。本案中,投诉人提出该项主张的理由是:其中*项“▲”的重点参数“专门为早产儿、新生儿、儿童提供;适用于体重不高于**公斤体重的病人进行机械通气”,经查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仅有弗里茨史蒂芬(长沙)医疗器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能用于不高于**公斤体重的病人,其他品牌公斤数均不符合。然而,该项目采购文件设置的“小儿呼吸机”带号的实质性条款仅有质保期:≥*年”一项;而**“▲”的重点参数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同时,被投诉已举证证明除中标产品之外,还有其他产品符合投诉涉及的参数。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项目的采购文件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因此,投诉人的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提出的三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深圳京宏医疗设备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普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北街道福盛东路东侧中段普宁市司法局办公楼七楼,办公电话:************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普宁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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