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终结湖州吴兴童心印花产业园厂房租赁权转让活动的公告
2026-04-20
浙江/湖州 产权|出让|拍卖|挂牌
关于终结湖州吴兴童心印花产业园厂房租赁权转让活动的公告
浙江/湖州-2026-04-20 00:00:00
关于终结湖州吴兴童心印花产业园厂房租赁权转让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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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余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山宕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合称“产权人”)通过吴兴区公共资产网络交易平台,对位于湖州吴兴童心印花产业园的厂房(余山村所有的厂房*幢***室,山宕村所有的厂房*幢***室)五年租赁权发布公开转让公告,并附有竞价《须知》。

****年*月*日,竞买人潘仲华以人民币******元(大写:肆拾柒万捌仟元整)的报价成交,成为本次厂房租赁权转让的成交人。

《公告》中关于标的物现状明确载明:“现实际承租人在厂房有机器设备,有优先竞拍权,竞买人直接参拍视为认同标的物现状,厂房内机器设备搬离等需和现承租人协商。交易成交后,成交人与原承租人就设备搬离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一致。产权人作为转让组织方,已多次组织协调并书面催告原承租人履行腾退义务,但设备占用状态持续存在,厂房交割无法完成。产权人因此申请终结本次转让活动。同时,调解协商过程中,成交人也提议终结本次转让活动并要求产权人退还其已缴租金。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次转让标的为厂房租赁权,其实质内容包含对租赁物的实际占有与使用。现因原承租人拒不腾退设备,导致成交人无法实现对租赁物的占有,合同根本目的不能实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形,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该情形已构成《竞买须知》第十一条第(*)项所列“存在有关方提出争议且无法解决”的终结事由。

鉴于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据《竞买须知》第十一条的约定,本机关决定:终结编号为**(**)*******的湖州吴兴童心印花产业园厂房租赁权转让活动。

本次厂房租赁权转让活动终结后,原竞价成交结果失效,产权人与成交人潘仲华之间基于本次竞价所形成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已支付的成交价款及其他后续事宜,由相关方依照公平原则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公示效力,相关权利义务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湖州市吴兴区埭溪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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