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22号)
2026-04-15
福建/福州 质疑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2026年第22号)
福建/福州-2026-04-15 00:00:00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投诉处理(****年第**号)
作者:福建省财政厅 发布时间:********** **:**:**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后勤管理处自强楼智慧教室设备改造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福州鑫汇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上街镇新保路**号福州正荣财富中心**地块*#楼**层****办公

被投诉人*:福建中医药大学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号

被投诉人*: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六一北路**号实发大厦第十五层东南面*区

相关供应商:福州润无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高新区乌龙江中大道*#创新园二期**#楼**层****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福州鑫汇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汇辰公司)因对被投诉人*福建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中医药大学)委托被投诉人*福建省金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招标公司)组织的后勤管理处自强楼智慧教室设备改造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事项*:中标供应商润无声公司所投品牌型号为“************寸智慧黑板的节能认证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构成虚假响应或投标无效。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所供产品归属品目为“台式计算机”,智慧黑板不符合微型计算机品目节能认证要求,疑似存在虚假认证行为:根据官方节能认证查询中心查出的所投品牌型号为“**********”对应节能证书所对应的品类明确表示认证实施规则为“微型计算机”,品目为“节能产品/*********台式计算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清单电子产品节能认证规则》(*****************)明确规定,计算机类节能认证仅适用于普通用途的台式微型计算机、一体式台式微型计算机和便携式微型计算机,不适用于服务器、工作站、工业控制计算机及嵌入式系统。而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的型号为“**********”的**寸智慧黑板为***架构+安卓系统,主要适配嵌入式、轻量化交互场景(如智慧黑板的基础触控、显示控制等),并非计算机官方定义的通用式操作系统(以*******或国家信创目录认可的操作系统等通用桌面系统为主),因此智慧黑板产品不应取得品类为“台式计算机”的节能认证报告,属于虚假认证行为。若在投标中使用此类认证文件,可能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节能产品认证规则下,中标供应商响应的投标型号对应的节能证书配置无法满足招标要求,存在虚假应标行为:节能认证核查结果:经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环保节能产品查询核查,中标供应商润无声公司所投“**********”对应的节能认证证书(证书编号:********************),发证机构为广州赛宝公司,载明核心配置为“内存******核、主频*.****、硬盘***”,与招标文件要求智慧黑板**模块需满足“≥****、≥****内存、≥*****固态硬盘”【评审项*】和“整机需符合** **********的能源效率等级*级要求”【评审项**】不符,以此认定其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所投“************寸智慧黑板的节能认证品类不符,应视为未提供有效认证。事实依据: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序号**寸智慧黑板【评审项*】规定“整机需符合** **********的能源效率等级*级要求。”其中强调了标准应为“********”,而根据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标准明确显示:①“台式计算机”所对应的品类依据的标准是《微型计算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②“液晶显示器”所对应的品类依据的标准为《计算机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由此可明确 “**寸智慧黑板”需归入该清单中 “★***********液晶显示器”品类,方可满足** *****相关能效要求。但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对应的节能认证证书(编号:********************),标注品目为“节能产品/*********台式计算机”,与本次采购项目采购的“*********液晶显示器”品类完全不符,无法匹配招标文件中 “整机符合** **********能源效率*级”的核心参数要求,因此该节能认证证书对本次采购项目不具备有效性。且其投标资料对“**寸智慧黑板”的无偏离响应行为实则虚假应标行为。

投诉事项*:所投“************寸智慧黑板的节能品类为“台式计算机”,该型号未做能效备案,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使用条件。事实依据:在投诉事项*中的事实依据已经明确,本次采购项目所招的智慧黑板应归属“★***********液晶显示器”品类,而中标供应商所投“************寸智慧黑板提供的节能认证品类为“台式计算机”,且提交了节能认证证书,证明了其投标产品在法律和采购政策层面自视为“台式计算机”,因此必须接受该品类所有法规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年版)》的规定,“显示器”品类及“微型计算机”品类均在目录内,均列入强制能效备案范围,要求生产者必须标注能效标识并完成备案经中国能效标识网核查,无“**********”型号的能效备案记录。一方面,若中标型号归属的“台式计算机”为合规行为,其未做能效备案属违规,另一方面,该型号产品未按“液晶显示器”品目对应的强制节能要求完成能效备案,亦违反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国家强制性规定。故,无论是哪种品类,均可视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产品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投诉事项*:所投“************.*米智能讲台的“讲台触摸屏”属强制节能产品,在官网节能认证查询网上未查询到该型号具有有效节能认证证书,违反政府采购强制性要求。事实依据: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产品认证模式需综合考量产品性能、其在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环境等方面的潜在危害程度、产品生命周期及生产、进口环节的风险状况等因素,遵循科学、便利原则确定。据此,判定产品是否归入强制节能采购范畴或强制 ***认证范围,核心应以产品的性能指标与技术参数为根本依据,而非仅凭招标文件所列的产品名称界定。*.强制品目认定:《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明确将“显示器”列为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讲台触摸屏作为独立显示设备,属于该品目范畴,需提供有效节能认证证书。且招标文件中也明确要求本次采购产品中若有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必须符合《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附件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最新公布的品目清单规定,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无有效认证佐证:经中国政府采购网节能查询通道全面核查,未查询到“***********”型号对应的节能认证证书,被质疑人投标文件中亦未提交该部件的有效节能认证证明。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查,金丰招标公司接受中医药大学的委托于****年**月**日发布本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于****年*月**日组织开评标;于****年*月**日发布结果公告,公告显示本次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为润无声公司。金丰招标公司于****年*月**日收到投诉人鑫汇辰公司就本次采购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函,于****年*月**日作出质疑答复,认定质疑事项不成立。投诉人鑫汇辰公司因对中标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意,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于当日正式受理投诉。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

(一)关于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符合性审查”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②本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形“技术符合性”针对“其他情形”规定了“本次采购产品中若有属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的,必须符合《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附件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最新公布的品目清单规定,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第*.*条“评标标准 采购包*:综合评分法”技术项部分针对“*.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情况*”规定“根据各投标人对第五章《招标内容及要求》‘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中各项参数要求的响应情况由评委进行评议并打分:未带‘★’或‘▲’号标识其它技术参数(共计***个评审项),每负偏离一项扣*.**分,合计**分,若未带标识的技术参数有五项及五项以上负偏离时,则按实质性偏离招标文件要求,其报价为无效报价, 正偏离不加分。【注:技术参数中若有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投标人未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或者投标人的响应承诺与其佐证材料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负偏离)。若投标人自行提供的其他佐证材料与投标人的响应承诺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将以不利于投标人的内容为准进行评审(负偏离)。】”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针对“序号*:**寸智慧黑板 **套”规定“【评审项*】*、整机需符合** ********** 的能源效率等级*级要求。”“【评审项**】**、**模块……≥*核……内存:≥****。硬盘:≥*****固态硬盘……”。

润无声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该公司针对“序号*:**寸智慧黑板”投标产品货物名称为“**寸智慧黑板”,规格型号为“**********”,品牌为“慧云联”,制造商名称为慧云联公司;《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针对上述【评审项*】和【评审项**】两项技术和服务要求进行投标响应,是否偏离及说明一栏均注明“无偏离”;该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加盖广州赛宝公司公章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注册号:************),证书显示委托人名称以及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均为慧云联公司,品牌为“慧云联”,生产企业名称为“广州正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名称包含“智慧纳米黑板一体机”,附件规格型号包含“**********”。

本次采购项目《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均认为润无声公司的符合性审查结果为通过;《采购项目技术评分表(个人)》显示,评标委员会均认为润无声公司针对上述【评审项*】和【评审项**】两项技术和服务要求的响应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给予相应分数。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确认: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的**寸智慧黑板由**寸触控一体机及两侧黑板组成,属于组合型产品。招标文件没有限定产品必须是《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液晶显示器”或“★*********台式计算机”。投标人投标时只需提供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产品即可。中标供应商所投“********** **寸智慧黑板”对应节能证书的名称为:智慧纳米黑板一体机(具有计算机功能)。对照《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触控一体机”仅为部件、组件形式存在,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

慧云联公司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关于“**寸智慧黑板(规格:慧云联、**********)”:该公司确为该产品的制造商;该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模块≥*核***,≥****内存,≥*****固态硬盘”及“整机符合** **********的能源效率等级*级要求”两项技术参数。该公司随函提供了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产品手册。*.关于《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注册号:************):经该公司核对,润无声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内容与该公司收到的广州赛宝公司提供的证书一致。该公司随函提供了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针对该公司生产的“慧云联”牌“**寸智慧黑板(型号:**********)”的能效备案情况说明如下:该公司产品“慧云联、**********”无需进行能效标识备案,具体依据如下:(*)产品不在能效标识强制目录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年版)》,该目录共包含**类产品,其中与显示相关的类别仅为显示器、电视机、微型计算机等,未包含“智慧黑板/智能交互黑板/教学一体机”类别。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规定,仅目录内产品需进行能效标识备案,目录外产品无备案义务。(*)该产品属于专业用途显示设备,不在** **********强制备案适用范围。根据国家标准** **********《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第*条“范围”规定“本文件不适用于:*)工业设备用、医疗设备用、电影放映用、虚拟现实(**)、增强现实(**)、融合现实(**)、扩展现实(**)和液晶控制台(***/***)等专业用途显示器和仅作为配件使用的显示产品。”该公司生产的“慧云联”牌“**寸智慧黑板”为教学专用智慧黑板,属于上述标准明确排除的“专业用途显示设备”,不在** **********的强制备案适用范围内。(*)技术符合性证明。该公司产品已通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明确依据** **********标准进行测试,结论为产品达到*级能效要求。该检测报告是证明产品技术符合性的法定、权威证据,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符合** **********能效*级”的技术要求。综上所述,该公司生产的“慧云联”牌“**寸智慧黑板(型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年版)》强制备案范围;属于** **********标准明确排除的专业用途显示设备;已通过***认证机构依据** **********标准检测并达到*级能效。因此,该公司产品“慧云联、**********”无需进行能效标识备案,且技术性能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该公司同时提供了《显示器能源效率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产品名称为“智慧纳米黑板一体机”,规格型号为“**********”,生产者/商标、委托单位均为慧云联公司,检测和判定依据为“** **********《显示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检测结论为“对福建联云联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显示器按** **********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测,所检项目均合格,其能效等级为*级”。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注册号为“************”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是广州赛宝公司发放,该证书处于有效状态;*.润无声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证书页与证书附件页与广州赛宝公司发放的证书原件一致。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该单位作为检测检验机构,非能效标识管理主管部门,相关定性及监管事项以主管部门认定为准。*.关于“整机需符合************的能源效率等级*级要求”的产品是否属于必须备案产品。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规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效标识样式和规格。产品是否应当备案能效标识,以是否在此目录为依据。*.关于“**寸智慧黑板”是否属于应备案产品及相关意见。产品是否属于应当备案能效标识的范围、是否已完成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法律后果及定性监管事项,依法属于能效标识管理主管部门职权。

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年*月**日向广州赛宝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向该公司确认上述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是否为该公司出具以及是否真实有效等事项,并向该公司随函提供了润无声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上述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广州赛宝公司回函的原件。

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年*月**日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发出协助调查函,向该单位确认润无声公司上述投标产品“**寸智慧黑板”是否属于《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第五条规定的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产品等事项。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回函。

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年*月**日分别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分别向其确认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产品“**寸智慧黑板”是否属于或者包含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等事项。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于****年*月*日和*月*日向本机关致电表示,无法针对上述协助调查函调查事项作出回复。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回函。

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方网站,“政采信息”项下的“节能产品清单”,证书编号为“************”的查询结果显示,包含规格型号为“**********”的产品,证书到期日、生产者(制造商)、品牌、品目、发证机构分别为“**********”、慧云联公司、慧云联、节能产品/*********台式计算机、广州赛宝公司,参数配置信息显示“***核数:*核,硬盘总容量:****,内存总容量:***,***主频:*.****,显存频率:*,显存位宽:*”。

经查询中国能效标识网官方网站,“产品备案查询”项查询结果显示:产品类型为“显示器****版”,产品型号为“**********”,备案号为“*****************”,生产者为慧云联公司,能效等级为“*”,备案类型为“新增备案”,公告时间为“**********”,详情显示依据国家标准为“** **********”。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号)第四条“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认证机构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认证机构从事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财政部门并非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机构出具认证证书等日常经营活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监督管理权限。经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润无声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注册号为“************”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由广州赛宝公司发放,处于有效状态,且证书页与证书附件页与广州赛宝公司发放的证书原件一致,即该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且内容真实。投诉人主张“疑似存在虚假认证行为”,缺乏事实依据。

润无声公司投标文件显示该公司投标产品“**寸智慧黑板”的规格型号为“**********”,品牌为“慧云联”,制造商名称为慧云联公司。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官方网站查询结果,规格型号为“**********”的产品生产者(制造商)为慧云联公司,参数配置信息显示“***核数:*核,硬盘总容量:****,内存总容量:***”。中标供应商润无声公司称该查询参数系产品主板基准配置信息,非内置**模块的配置信息,**模块为独立配置组件。经慧云联公司确认,该公司确为上述投标产品的制造商,上述投标产品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模块≥*核***,≥****内存,≥*****固态硬盘”及“整机符合** **********的能源效率等级*级要求”两项技术参数。根据中国能效标识网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产品型号为“**********”的“显示器****版”能效等级为“*”。

综上,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润无声公司上述投标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评审项*】和【评审项**】两项技术和服务要求,无法证明润无声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的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根据投诉事项*认定结果,润无声公司于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注册号为“************”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具有法律效力,且内容真实。

另,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认定标准,均无法得出符合“** **********”标准的产品必然不满足“** **********”标准的结论。根据中国能效标识网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产品型号为“**********”的“显示器****版”依据国家标准为“** **********”。投诉人认为润无声投标产品的“节能认证品类不符”“应视为未提供有效认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润无声公司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向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和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发出协助调查函,分别向其确认润无声公司上述投标产品“**寸智慧黑板”是否属于《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第五条规定的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产品等事项。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未给出明确答复。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回函。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润无声公司上述投标产品“**寸智慧黑板”属于《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第五条规定的必须向有关部门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产品。

根据中国能效标识网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产品型号为“**********”的“显示器****版”能效等级为“*”,备案类型为“新增备案”,公告时间为“**********”,依据国家标准为“**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号)第十条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的用能产品,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案。本次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上述投标产品“**寸智慧黑板”尚未交付,且已进行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因此,即使上述投标产品属于必须向有关部门备案能效标识及相关信息的产品,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认定投标产品“**寸智慧黑板”违反上述规定。投诉人主张润无声公司针对投标产品“**寸智慧黑板”“未做能效备案,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产品不符合政府采购使用条件”缺乏事实依据。

综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

经查,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之“二、评标”第*.*条“符合性审查”第(*)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符合性审查不合格”②本项目规定的其他情形“技术符合性”针对“其他情形”规定了“本次采购产品中若有属政府采购强制节能产品的,必须符合《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附件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或最新公布的品目清单规定,投标人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招标文件“第五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之“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针对“序号*:*.*米智能讲台 **套”中的“讲台触摸屏要求”和“讲台桌体要求”规定具体参数要求。

润无声公司投标文件《投标(响应)报价明细表》显示,该公司针对“序号*:*.*米智能讲台”投标产品货物名称为“*.*米智能讲台”,规格型号为“***********”,品牌为“慧云联”,制造商名称为慧云联公司;该公司投标文件未针对该投标产品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确认: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的“*.*米智能讲台”由讲台触摸屏和讲台桌体组成,属于组合型产品。招标文件没有限定产品必须是《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号附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液晶显示器”。投标人投标时只需提供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产品即可。讲台触摸屏作为“*.*米智能讲台”中的部件、组件之一,就所采购的产品而言,不能将其视为独立的产品。因此,“*.*米智能讲台”并非单一“液晶显示器”,即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

慧云联公司于案件调查期间向本机关复函确认:关于“*.*米智能讲台(规格:慧云联、***********)”,该公司确为该产品的制造商。

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年*月**日分别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分别向其确认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产品“*.*米智能讲台”是否属于或者包含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等事项。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分别于****年*月*日和*月*日向本机关致电表示,无法针对上述协助调查函调查事项作出回复。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回函。

本机关认为,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号)第二条规定,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经采购人确认,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产品“*.*米智能讲台”属于组合型产品,并非单一的“液晶显示器”,讲台触摸屏仅作为“*.*米智能讲台”中的部件、组件,“*.*米智能讲台”不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本机关于案件调查期间分别向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分别向其确认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产品“*.*米智能讲台”是否属于或者包含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等事项。截至本处理决定作出之日,本机关尚未收到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回函。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本次采购项目拟采购产品“*.*米智能讲台”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产品。投诉人主张润无声公司上述投标产品“*.*米智能讲台”“属强制节能产品,在官网节能认证查询网上未查询到该型号具有有效节能认证证书,违反政府采购强制性要求”缺乏事实依据。因此,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至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均驳回投诉。

福建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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