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2022-09-22
江西/九江 中标结果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江西/九江-2022-09-22 00:00:00
  • 信息类别: 重点民生项目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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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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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批准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 **:** 文章来源:中国·柴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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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编码

*****************************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对象

企业/单位

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省级法律依据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办理条件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使用土地有关证明的文件(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除外),原有房屋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提交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和房屋所有权证;

*. 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

*. 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需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文档;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江西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办理部门

柴桑区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下午**:**

办理地点

柴桑区行政审批局一楼

法定期限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经办电话

************

监督电话

************

事项名称

乡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编码

*****************************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对象

企业/单位

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省级法律依据

*.《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办理条件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使用土地有关证明的文件(不占用土地的管线类项目除外),原有房屋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提交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件和房屋所有权证;

*. 建设工程(建筑、市政)规划设计方案;

*. 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需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和设计人员注册章)及其电子文档;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

在江西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办理部门

柴桑区行政审批局自然资源局窗口

办理时间

上午*:**——下午**:**

办理地点

柴桑区行政审批局一楼

法定期限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

经办电话

************

监督电话

************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编码

*****************************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办理条件

●划拨用地

一、已取得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已获得标有近期现状的地形图;四、已取得划拨决定书。

●出让用地

一、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三、已获得标有近期现状的地形图;四、已取得出让合同。

申报材料

在江西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办理部门

柴桑区行政审批局

办理时间

上午*:**——下午**:**

办理地点

柴桑区行政审批局一楼

法定期限

*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经办电话

************

监督电话

************


事项名称

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编码

*****************************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对象

个人/法人/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级法律依据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赣自然资规〔***** 号)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办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取得发改委立项批复;二、建设项目已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规划选址研究报告);三、获得省、市建设用地批复;四、已编制地灾压覆矿产评估报告

申报材料

在江西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办理程序

受理*初审*审核*签发

办理部门

柴桑区行政审批局

办理时间

上午*:**——下午**:**

办理地点

柴桑区行政审批局一楼

法定期限

*

承诺时限

即办

收费标准

不收费

收费依据


经办电话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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