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阿克苏-2026-04-18 00:00:00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投标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阿瓦提县人民医院****年*****年采购洗涤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年**月**日
四、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洁康洗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纺织工业城(开发区)北京路*号(纺织工业城医院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五、基本情况
阿瓦提县人民医院****年*****年采购洗涤服务项目按年度分别采购,三次采购招标活动中参与投标企业共*家(即阿克苏市福泽清洁洗涤中心、阿克苏市福源记商贸有限公司、阿克苏市昌顺清洁服务中心、阿克苏地区洁康洗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中标企业均为阿克苏福泽清洁洗涤中心。经调查核实,以上*家企业负责人互为高管或员工,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参与同一项目投标违反政府采购法律规定。 ****年*月**日,经与企业负责人调查询问,承认确实存在相关情况。
上列事实根据调查材料证实,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履行处罚告知程序,并于****年*月*日取得回复,对拟处罚事宜无异议。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七、处罚结果
结合上述调查情况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依法将阿克苏地区洁康洗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日内依法向阿瓦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向阿瓦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处罚日期
****年**月**日
九、执法机关信息
*、执法机关:阿瓦提县财政局
*、联系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