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2026-04-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托克逊县教育系统薄弱环节改善与能力提升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智慧书法教室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通恒源办公用品有限公司
地址:如皋市如城街道志颐路******号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教育局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民生路**号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和谐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托克逊县教育局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人事项***项、投诉托克逊县教育局作出“质疑事顶不成立”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回复偷换概念、事后编造、曲解法律方式蓄意驳回质疑。经核实,托克逊县教育局对投诉人相关质疑事项回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因该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已于*月**终止该项目采购,重新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相关参数进行综合论证,后期将根据论证结果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