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吐鲁番-2026-04-17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托克逊县教育系统均衡验收设施设备采购项目*智慧书法**互动教室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甘肃专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号信生大厦*楼*****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教育局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民生路**号
被投诉人*:托克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托克逊县托克逊镇和谐北路***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托克逊县教育局于****年*月*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年*月**日向我局提出投诉,现已审查终结。投诉事项*:本项目采购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托克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选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采购流程不合规,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事顶不成立”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回复没有正面回复我方提出的质疑,质疑回复明显在偷换概念,避重就轻,请求依法撤销该质疑答复,并终止案涉采购项目。
投诉事项*:本项目为设备采购项目,却在采购清单中设置实质性工程建设类服务要求,且未提供工程量清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寒旗条例》及相关规范规定,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事顶不成立”的答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回复没有正面回复我方提出的质疑。质疑回复明显在偷换概念避重就轻。请求依法撕销该质疑答复,并终止案涉采购项目。
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关于技术投标书的检测报告要求不合理,涉嫌倾向性和排他性,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答复缺乏妻实和法律依据,质疑回复没有正面回复我方提出的质疑,质疑回复明显在偷换概念,避重就轻。
投诉事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的答复缺乏妻实和法律依据,质疑回复没有正面回复我方提出的质疑,质疑回复明显在偷换概念,避重就轻。
投诉事项*:经核实,托克逊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法定的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托克逊县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机构职责,该中心内设机构明确承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采购”等交易活动的服务组织工作。其作为经依法设立的县级集中采购机构,法定职责即为代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实,装饰装修是为了满足核心设备的安装、使用环境需求,为实现货物功能不可或缺的附属部分,且金额占比较小且未达到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其属于货物项目的附属部分且工程量占比不超过**%,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经核实,托克逊县教育局对投诉人相关质疑事项回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成立。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本机关认为*、*项投诉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因该项目未确定中标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未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人已于*月**终止该项目采购,重新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相关参数进行综合论证,后期将根据论证结果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托克逊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托克逊县人民政府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