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2026-04-17 00:00:00
宜昌市发改委关于和远气体公司湖北吉星仪表气、氮气供应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远安县发改局,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远安分公司:
报来《远安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和远气体公司湖北吉星仪表气、氮气供应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远发改〔****〕*号)收悉(项目代码:************************)。该项目由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项目分两期建设:一期建设仪表气供应系统一套,氧气供气(液氧储罐)装置一套、液氮应急保障装置一套以及中控室、配电室、压缩车间、危废库、甲类仓库等配套的公辅设施,二期建设制氮空分系统一套,主要产品为仪表气、压缩空气、氮气、氧气。主要设备有空压机、各类泵和变压器等,建成后形成年产仪表气*****.*万标准立方米、压缩空气****.*万标准立方米、氮气****万标准立方米、氧气***万标准立方米的生产能力。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改规〔****〕*号)和委托机构评审意见,对项目用能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修订后的节能报告。该项目符合国家节能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用能分析客观准确,提出的节能措施合理可行。项目****年*月全部投产达产后,年新增综合能耗当量值为****.**吨标煤(等价值为****.**吨标煤),其中年耗电力****.**万千瓦时,年耗新水**.**万吨。
二、该项目对宜昌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增量控制目标和能耗强度降低目标均影响较小。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等方面的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确保项目用能控制在批复范围之内。
三、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年内开工有效。项目建设内容、能耗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提出变更申请。
四、根据国家和省节能审查办法有关规定,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向远安县发改局提交节能验收申请,远安县发改局应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请远安县发改局加强对该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