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2026-04-16 00:00:00
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批准崇州市道明镇天水村成都经温江至邛崃高速公路扩容项目***标段拌合站临时用地的函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成都市临时用地申请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厅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成都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成自然资规〔****〕*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单位提出的崇州市道明镇天水村成都经温江至邛崃高速公路扩容项目***标段拌合站临时用地申请
(一)该宗临时用地位于崇州市道明镇天水村*组,使用*.****公顷集体土地,用于拌合站,其中,农用地*.****公顷、建设用地*.****公顷、未利用地*.****公顷。临时用地有效期自批准之日起至****年*月**日,复垦期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至****年*月**日。
(二)请你单位按规定妥善处理好相关权利人补偿等相关事宜,补偿不到位不得使用土地;及时向税务部门缴纳耕地占用税;在临时用地现场公示批准文件;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做好环保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按批准用途进行建设时要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应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治措施。
(三)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应停用、拆除临时建(构)筑物,并按照复垦方案报告表(书)明确的复垦进度开展土地复垦工作,确保复垦验收工作按期完成。不复垦或者在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将由我局会同崇州市农业农村局代为组织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费用从土地复垦(恢复)费用预存账户中支取。土地复垦验收完成后及时移交、退还土地。
二、本批准文件不替代集体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先行用地、采矿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不动产登记等行政手续
(一)该宗临时用地不涉及占用林地。
(二)临时用地有关违法问题一般包括:复垦期满不归还,复垦期满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改变临时用地用途;在临时用地范围内采石、采砂、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批准用途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设超过批准规定期限不拆除;改变经批准的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性质或者转让、出租、抵押等。
根据《成都市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五、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崇州市交通运输局作为崇州市道明镇天水村成都经温江至邛崃高速公路扩容项目***标段拌合站临时用地行业主管部门,将督促你单位按照批准用途、范围使用土地和按期拆除复垦;崇州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属地镇政府与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及时发现、依法制止临时用地有关违法行为;我局将会同农业农村局、城管和执法局、道明镇对违法问题依法进行调查处置。有关行政处罚信息,将纳入相关企业信用评价。
崇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