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品价格形成机制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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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2026-04-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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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若干意见》
健全品价格形成机制
日期:********** **:**    作者:吴少杰   来源:健康报   访问次数:

本报讯(记者 吴少杰)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围绕完善重点环节品价格政策、推动相关主体发挥品价格发现作用、引导关键领域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加强品价格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品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获得质优价宜品。
  在完善重点环节品价格政策方面,《若干意见》提出,优化创新等新上市品首发价格机制。对新上市品价格制定,区分高水平创新、改良新、通用名(即仿制)等情形,分别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发挥医保支付标准对品价格形成的引导作用。健全品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品挂网价格管理。
  在推动相关主体发挥品价格发现作用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作用。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品均应通过省级医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含中饮片);实行中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和协议期内谈判品不得议价。引导店合理制定品零售价格。用好网上店价格发现功能。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比价,研判异常价格,促进不同渠道品公平合理定价。
  在引导关键领域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方面,《若干意见》提出,促进创新多元支付与价格合理形成。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公益慈善等功能作用,引入多方参与创新价格协商,拓宽创新支付渠道。强化短缺保供稳价。加强国家和省级短缺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品重点监测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国家医储备应急调用或纳入上述清单的品,可由医疗机构与医企业议定临时采购价格。加强麻醉品和精神品价格管理。
  在加强品价格治理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加强品价格监测预警,推进品追溯码在品流通领域全链条应用,实行品价格风险预警。推进品价格协同治理,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品审评审批、流通供应、配备使用、支付保障等政策与价格政策协调衔接。建立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为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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