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吴少杰)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围绕完善重点环节药品价格政策、推动相关主体发挥药品价格发现作用、引导关键领域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加强药品价格治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健全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保障人民群众获得质优价宜药品。
在完善重点环节药品价格政策方面,《若干意见》提出,优化创新药等新上市药品首发价格机制。对新上市药品价格制定,区分高水平创新药、改良新药、通用名药(即仿制药)等情形,分别予以政策支持和引导。发挥医保支付标准对药品价格形成的引导作用。健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价格形成机制。完善药品挂网价格管理。
在推动相关主体发挥药品价格发现作用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作用。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实行中药配方颗粒零差率政策;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不得议价。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用好网上药店价格发现功能。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比价,研判异常价格,促进不同渠道药品公平合理定价。
在引导关键领域药品价格保持合理水平方面,《若干意见》提出,促进创新药多元支付与价格合理形成。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公益慈善等功能作用,引入多方参与创新药价格协商,拓宽创新药支付渠道。强化短缺药保供稳价。加强国家和省级短缺药品清单、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国家医药储备应急调用或纳入上述清单的药品,可由医疗机构与医药企业议定临时采购价格。加强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价格管理。
在加强药品价格治理方面,《若干意见》提出,加强药品价格监测预警,推进药品追溯码在药品流通领域全链条应用,实行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推进药品价格协同治理,强化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药品审评审批、流通供应、配备使用、支付保障等政策与价格政策协调衔接。建立药品医保价值评估制度,为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