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四平-2026-04-17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四平市街路节点及三馆美化亮化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哈尔滨市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科技四街*****号*层******室
被投诉人*: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四平市财政局四楼
被投诉人*: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四平市铁西区紫气大路建设大厦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青岛万通时达电子有限公司不具备防水开关电源的**强制认证证书。
投诉事项*:沈阳顺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电线电缆**强制认证证书已经失效。
投诉事项*: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在规定时限内回复我公司质疑。
投诉请求:
*、取消吉林省美霓灯光雕塑科技有限公司中标。
*、依法对四平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在法定日期内回复质疑函行
为进行处罚。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经核查,投诉人未通过该项目资格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并未参与资格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因此投诉人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质疑的资格,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未按时进行书面答复问题限期改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整改报告书面形式报送到我局。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财政局
****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