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四财采购〔2026〕86号)
2026-04-17
吉林/四平 质疑投诉
四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四财采购〔2026〕86号)
吉林/四平-2026-04-17 00:00:00

一、项目名称

四平市中医医院医疗设备以旧换新项目包二(采购项目编号:采购计划备*[****]******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室

被投诉人*:四平市中医医院

地址:四平市中央东路***号

被投诉人*:吉林省中基筑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号远创国际*、*号楼****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结果公告日期:****年*月**日

质疑提出时间:****年*月*日

质疑答复时间:****年*月**日

投诉受理时间:****年*月**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本次中标结果为中标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本次中标结果公告疑似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公示政府采购信息,排斥供应商的监督权力,违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告知质疑供应商投诉权利部分的投诉期限违法。

投诉请求:

*、终止项目进度,重新制定参数、重新招标。

*、对采购需求进行调查审查,修改有倾向性的技术参数,使国产品牌和中小企业产品可以公平竞争。

*、恳请财政部门依法纠正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告知错误投诉期限的行为。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事项*、*:经核查,投诉人未通过该项目资格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一条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投诉人并未参与资格审查之后的评审活动,因此投诉人不具备对采购结果质疑的资格,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投诉。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就告知质疑供应商投诉权利的投诉期限错误问题限期改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将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到我局。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平市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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