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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镇海区司法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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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迪斌

申请人:*其峰

申请人:*科杰

申请人:*忠良

以上四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健,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四位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子耘,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骆驼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在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东开路***号。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并依法送达。现审理结束。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原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四联村村民,因行政村合并并入清水湖村,原有合法宅基地房屋因清水湖新农村重点项目建设被拆迁,与被申请人所属的清水湖村民委员会签订《房屋拆迁协议》,约定安置于四联小区。后因安置房长期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及官网查询核实,确认该安置房项目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严格按相关规范设计施工,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属于持续存在的违法建筑。****年*月*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请求其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关于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的答复》,以“项目建成年份较早,需向原实施主体及审批部门进一步了解情况”为由,仅表示“再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未对涉案违法建筑进行实质立案调查,未作出任何明确处理意见,未对查处申请作出实质性处理,属于典型的未实质履行法定职责的敷衍答复。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具体违法点如下:一、被申请人对违法建筑查处具有法定职责,不存在推诿履行的合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违法建筑处置工作。”结合镇海区人民政府****年*月*日《关于动态调整九龙湖镇人民政府、骆驼街道办事处、庄市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已将“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职权赋予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对本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负有直接查处职责,其以“需进一步了解情况”为由拖延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二、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查处职责,违反行政程序要求。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查处申请,被申请人直至****年**月*日仅作出程序性答复,未启动立案调查、限期改正实质性处理措施。行政机关对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请,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职责(紧急情况除外)。本案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安置房产权登记)因违法建筑状态持续受损,被申请人超过两个月未履行查处职责,违反法定程序。

三、违法建筑状态已明确,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处理。根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告知书》(镇自然资规信公〔****〕**号)及镇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已明确四联小区安置房项目未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通过竣工验收,违法建筑状态已确认。被申请人作为法定查处机关,应当依据现有证据启动调查处理程序,而非以“需进一步了解情况”为由规避职责。综上,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贵府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处理。被申请人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关于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并已依法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因“四联小区”安置房项目涉及公共事业且建设年份较早,被申请人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并承诺被申请人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此事进行实质处置。可见,被申请人已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答复。

二、《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答复》内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答复》仅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已收悉,且申请人会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实质处置。此答复非对申请人实体权利义务的最终处分,亦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法律上的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这一法理在行政复议中亦适用。

三、此事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被申请人需综合调查研判审慎处理,而非简单地“一刀切”。四联小区安置房项目涉及农村宅基地转换、新农村建设、村民现实居住、历史遗留问题以及多部门、多层级的管理关系。其“建成年份较早”的特点,使得查清当时的政策依据、建设背景、审批现状等事实,成为依法妥善处理的唯一途径。被申请人的做法体现了对历史负责、对群众负责的审慎态度。后续,被申请人会对此事依法依规进行处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关于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合法适当,被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运单号:***************),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清水湖村四联小区安置房项目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在法定期限内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年**月*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并依法送达,《答复》称:“……由于该项目建成年份较早,我街道需向原实施主体镇海区骆驼街道清水湖村民委员会,及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审批部门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镇海分局,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了解的情况,我街道再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年**月**日,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并责令重新处理并书面告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年**月**日,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清水湖村召开了“村二委班子(公司工作人员)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了《骆驼街道清水湖村新农村建设拆迁安置政策》(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设立专司村民搬迁安置房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决议;次日,该村又召开了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试行办法》。****年*月**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作为申报单位制作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报书》载明:“项目区位清水湖村、董家畈村、民联村”;“该项目规划整治面积***.***公顷,规划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公顷,规划搬迁农户***户,规划建新区块*.****公顷。该项目征收集体土地*.****公顷,其中农用地*.****公顷,耕地*.****公顷;使用国有土地*.****公顷,均为未利用地”。该申报书被提交给原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后,该局于****年*月**日作出了“……规划设计方案可行,项目符合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立项条件”并转报宁波市人民政府。****年*月**日,宁波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同意”的审核意见后,该申报书被提交给浙江省人民政府。****年*月**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作出了《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同意了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清水湖村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及快递面单和运单详情截图、《关于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的答复》及***快递面单;被申请人提供的《关于清水湖村民委员会的村民代表情况说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骆驼街道清水湖村经济合作社清水湖集中居住点四联小区一期选址红线图》、会议记录、《清水湖村关于房屋拆迁事宜的会议》、《骆驼街道清水湖村新农村建设拆迁安置政策(试行办法)》、宁波市镇海清水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中标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浙江省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申报书》、《土地征收方案》、《浙江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审批意见书》、《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送达至申请人,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骆驼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违法建筑查处申请书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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