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026-04-17 00:00:00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南侧地块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务费内容为经与贵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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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名称 | 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南侧地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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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类别 | 土地 | ||
| 坐落位置 |
天津南开区红旗南路南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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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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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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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用途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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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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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的占用情况 |
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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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证名称 | 不动产权证书 |
| 权证编号 | 津(****)南开区不动产权第*******号 | 免租期限 | *月 |
| 出租方名称 |
天津市津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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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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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价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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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限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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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平均租金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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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到期日 | |
| 价格说明 |
本项目年租金底价为**.*万元/年,租期内租金合计共**.**万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季度支付,在上一个计租周期到期日前**日,支付下一个计租周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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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方式 | 季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万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意向承租方需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以竞价或协议等方式组织本次房产出租活动,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
*、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与出租方签署租赁合同、缴纳首期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
*、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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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的处理 |
*、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交易集团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承租方按约定签订已公示的《土地租赁合同》,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首期租金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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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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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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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场结算 |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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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场结算部分金额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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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场结算部分金额描述 |
最终承租方在签署已公示的《土地租赁合同》之日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剩余首期租金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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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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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条件 |
*.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及附件,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房产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出租房产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房产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集团”)追究责任、拒签或拖延签署土地租赁合同等其他主张。
*.租赁标的存在周边居民阻扰使用(下统称“民扰”)的历史问题。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后,需自行向属地街道、公安部门了解民扰情况,并在进场使用前向街道部门报备。承租方应在办理承租登记时书面承诺:
(*)办理承租登记前,承租方已经自行完成了租赁地块的现场踏勘工作,了解租赁地块现状与民扰情况;
(*)出租方将承租方带入租赁地块后,即视为出租方已经完成了土地的交付义务,后续民扰事宜由承租方自行解决;
(*)合同签署后,承租方应与属地街道、公安等部门沟通民扰与相关问题解决事宜;
(*)租赁过程中,承租方争取属地街道、公安等部门的支持,依法合规解决民扰问题,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及问题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可给予相应的配合。
(*)本合同项下免租期为*个月内(租期第二、三年每年*个月),免租期内,承租方不得以土地存在民扰为由向出租方主张权利,同意不得以此为由拒付租金及要求返还租金。免租期满,如民扰问题确实无法解决,则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申请解除合同,申请过程中,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提供街道、公安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届时出租方应当受理承租方的合同解除申请,且不追究承租方的违约责任,但承租方在免租期间所有的成本投入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本项目信息披露期间,意向承租方须按资格条件里的内容向出租方提供相应资料,出租方对意向承租方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出具《尽职调查确认函》。(联系人:刘云泽 联系电话:************)
*.意向承租方应在挂牌期间内提交天津交易集团所有需提供的报名材料并将*万元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
*.如征集到一个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方式;如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合格意向承租方,则选择网络竞价方式,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采取网络竞价方式,其它未竞价成功的意向承租方的竞价保证金按天津交易集团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额原路径无息返还。
*.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已公示的《土地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与出租方签署已公示的《土地租赁合同》后次日起*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首期租金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指定银行账户并将相当于两个月租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出租方指定银行账户。
*.本项目交易各方在天津交易集团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最终承租方自行承担。
*.交易双方签署已公示的《土地租赁合同》、最终承租方已支付首期租金,交易费用后出具本项目交易凭证。
*.最终承租方应同意:天津交易集团出具交易凭证后,按照价款划转流程将最终承租方汇入天津交易集团专用结算账户的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收款账户。
**.最终承租方应同意:最终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最终承租方次日起*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已公示的《土地租赁合同》,拒绝签署合同或在收到出租方告知后**日内拖延签署合同的,出租方有权要求天津交易集团扣除该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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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条件 |
出租方以标的现状出租,承租方需自行出资整理标的,配置水、电、气、暖、通信等设施,且不得在标的上搭建永久性建筑物,不得将租赁标的用于幼儿园、养老院、医疗机构、殡葬服务及危化品生产存储等用途,具体用途应在租赁合同签订前与出租方进行确认并满足居民区周边安全环保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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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承租方需在土地上搭建临时建筑的,应符合相关行政主要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规划等)的要求,如有权部门要求将地块腾空或拆除的,承租人应当在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限内腾空或拆除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本次评估的市场租金价格为包含增值税的价值。
*.本次出租地块用途为公共设施用地,该宗地批准用途为煤气抢修基地。
*.本次出租地块产权方为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租方天津市津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已于****年**月**日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本次出租地块出租方天津市津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为转租行为。约定原合同到期后,如津燃置业无违约或其他重大改革改制事项,续签租赁合同。出租方天津市津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诺,作为产权人委托管理房产的出租方,若出现重大改革改制等情形导致无法按照签订合同履约,将由产权人直接或委托其他合法代理方承接已签订合同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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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户名称 | 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 |
|---|---|
| 银行账号 | **************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 支付行号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