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2026-04-16 00:00:00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衢江区城区****年马年春节道路氛围营造采购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盛乾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下沙仁厚里*号
被投诉人*: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地址:衢江区仙岩路**号
被投诉人*:浙江佳诚工程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号科教大厦**楼
五、基本情况
一、《衢江区城区****年马年春节道路氛围营造采购项目(二次)》(编号:***************)(以下简称“该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预算金额**.***万元。*月*日该项目发布采购公告和更正公告,将合同履约期限、安装期由****年*月**日农历廿月二十五前完成所有节点布置更正为****年*月**日农历廿月二十八前完成所有节点布置。*月*日该项目在衢江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评标,共有*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第一中标候选人为绍兴玄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月**日该项目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绍兴玄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价为**.**万元。****年*月**日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绍兴玄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
二、为切实做好春节期间城市氛围营造工作,考虑到当时临近春节、工期较为紧张,被投诉人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临时委托浙江始发城市管理有限公司在辖区内部分道路实施旧灯笼安装悬挂工作,未签订相关合同。经核实,浙江始发城市管理有限公司未参与该项目投标。
三、绍兴玄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标后前往项目现场考察,认为该项目前期已安装悬挂部分灯笼,若其接手继续实施,一方面会涉及与浙江始发城市管理有限公司的费用结算问题,另一方面考虑到距离合同履约期仅剩四天,工期紧张,故口头向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其无法履约,要求解除采购合同。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同意。
四、因项目特殊性,该项目必须在春节前完成。为按期完成采购任务,在绍兴玄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放弃履约后,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委托浙江始发城市管理有限公司承接该项目后续工作,包括购置新灯笼和灯笼的安装悬挂、维修、拆除等工作。该项目原采购内容中的景观小品、标字标识等不再实施。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该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规定,该项目是新灯笼采购+新旧灯笼悬挂安装、维修和后期拆除工作整体招标。被投诉人在该项目开标前就委托浙江始发城市管理有限公司在辖区内部分道路实施旧灯笼安装悬挂工作,属于采购内容提前实施,程序倒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据此,投诉事项*成立。
项目先施工后招标与串通投标之间没有必然联系。两者是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仅在特定情形下可能重合。投诉人主张“该项目在开标前已经施工,该项目先施工后招标证明该项目实施单位得到采购人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同意及授权,证实该项目存在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经我局查明,在该项目开评标前临时在道路上悬挂灯笼的实施单位为浙江始发城市管理有限公司,其未参与该项目投标。结合现有证据,尚未发现该项目存在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据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投诉事项*不成立,可能影响采购结果。衢州市衢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浙江始发城市管理有限公司虽未签订书面采购合同,但浙江始发城市管理有限公司已实际履行该项目采购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衢州市衢江区财政局
****年**月**日



